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12月24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24日-2025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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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众财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年产6000吨PE管材、5000吨PE母粒生产线项目 |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苏通小微创业园 | 新疆众财管业有限公司 | 新疆首策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租赁已建成车间,车间建筑面积4432m2,项目分期进行建设,一期工程建设4条PE管材生产线,具备年产6000吨PE管材的生产能力,二期建设2条造粒生产线,具备年产5000吨再生塑料PE颗粒的生产能力,再生塑料PE颗粒全部用于一期PE管材生产,不外售。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一期PE管材挤出成型工序在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二期熔融挤出工序在挤出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经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破碎工序在破碎机上方设置集气罩,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置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排放限值。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前完成编码登记。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冷却水经循环水池降温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5m3)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吸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一期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收购站;二期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全部回用于生产;一、二期产生的废滤网、废包装袋和二期产生的集尘灰集中收集后全部外售废品收购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机油及废机油桶集中收集暂存于危废贮存间(15m2),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等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你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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