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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10-27 18:40:46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2025年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

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某环保科技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对辖区内某环保科技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1月3日至2月10日期间,涉嫌存在多个时段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的案件线索。2025年7月3日,经州生态环境局批准,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通过调取其排污许可证、向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备案的《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以及生产运行台账等资料,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生产运营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该公司在2025年1月3日0时至1月8日20时、1月14日0时至1月23日16时、1月26日22时至2月10日13时等三个橙色预警响应期间,未按照其备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热相分离系统减产30%,停一条生产线”的减排措施,也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污染物排放。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综合考虑企业为重点管理类、小型企业、地处三类地区、改正态度积极等因素,最终作出处罚款人民币8.8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是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查处的典型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利用自动监控数据精准发现违法线索的能力。同时,该案的查处也对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履行减排义务敲响警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改善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将面临5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并可能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预案要求落实减排措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典型案例二:吉木萨尔县某生态环保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吉木萨尔县某生态环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油水化合物的废水,通过一处长约1.3米、深约0.7米,且未采取任何防护及防渗措施的隐蔽土坑进行渗坑排放。执法人员当即锁定证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现场负责人张某、职工高某和张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在杨某、高某的共同指认下对现场进行挖掘,清理出污染土壤共计1.86吨。同时,执法人员立即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对渗坑内的废水以及周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渗坑内废水含有石油类、挥发酚等污染物,可能影响周边土壤的生态功能。经进一步调查和查阅生产记录核实,该公司为节省废水处理成本,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要求处置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及集体讨论,罚款人民币25.208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将案件移交至属地公安局处理。属地公安局在次日立案,并于2025年7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自2025年7月16日至26日),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启示意义】

中小企业因废水处理设备日均运维成本高,常侥幸用“土办法”隐蔽排污,如本案涉事环保公司为节省处理废水成本,用无防护的渗坑排放超标废水。该企业本应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却只算“经济账”,从而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本案通过“现场固证+技术检测”模式,对隐蔽渗坑的问题进行了严厉打击处理,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主管人员行政拘留10日,也打破了民众“只罚企业不追责个人”认知误区,让排污企业管理层更加重视环保责任。


典型案例三:吉木萨尔县某油田技术服务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9日至1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电话投诉线索,对吉木萨尔县某采油作业区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作业区某探井西南处掩埋有大量包含破裂三防布、手套、水桶在内的粘油废物和油泥。部分土壤呈黑棕色且有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当即锁定证据,并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潘某、安全组副组长马某、项目经理陈某进行调查询问。在三人共同指认下,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挖掘,将粘油废物和油泥通过车辆拉运至某危废处置企业进行称重和查封。经称重,粘油废物为0.34吨、油泥0.68吨。执法人员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和危废鉴别公司,对掩埋坑中的物质进行采样检测及危险废物鉴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发了《扣押决定书》。经第三方危废鉴别公司出具的报告认定,掩埋坑内的粘油废物和油泥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HW08(071-001-08)。报告出具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向该企业送达,企业对报告中关于废物属性的鉴定结论无异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及集体讨论,罚款人民币61.191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于2025年9月17日,依法将案件移交属地公安局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启示意义】

油田区域的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因作业点分散在野外、倾倒位置多隐蔽在井场周边,一直存在发现难、取证难、溯源难的问题。本案中企业非法倾倒的HW08类危险废物,若长期留存,会渗透进土壤深层,不仅会破坏油田周边脆弱的生态环境,还可能随地下水流动影响附近群众的饮水安全,潜藏着不小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以群众电话投诉为关键线索,通过现场仔细勘察固定倾倒痕迹、依法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锁定责任、规范挖掘并转运废物避免二次污染、委托专业机构检测鉴别明确危废属性,并同步下发《扣押决定书》防止证据被销毁,为本案后续处罚提供了扎实依据。

在案件查处与责任追究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企业处以行政罚款,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实现了“企业经济处罚+个人法律追责”的双重惩戒效果。这种处理方式,不仅是昌吉州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打击危废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更是在当地企业中形成强烈震慑,让企业清楚认识到“重生产、轻环保”“心存侥幸碰红线”的行为是行不通的。同时,本案也凸显了公众监督的重要性,印证了“社会监督+部门监管”协同模式的有效性。


典型案例四:奇台县某农牧业专业社合作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6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非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将9座猪舍产生的粪便及污水排入场区内北侧的2个无防渗措施的渗坑中,分别为1号渗坑和2号渗坑。经现场核查,2个渗坑分别长约80米、宽约40米、深约3米。2025年4月2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及奇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1号渗坑、2号渗坑和排放口进行执法监测。2025年5月6日昌吉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结果报告单,报告单显示1号渗坑中氨氮浓度为79.8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09×104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3.3×108MPN/L;2号渗坑中氨氮浓度为55.6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104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9.0×107MPN/L;排放口中氨氮浓度为16.2mg/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9×104mg/L、粪大肠菌群浓度为3.5×1010MPN/L。

【查处情况】

该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及集体讨论,罚款人民币11万元,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从该农牧业专业合作社案例可以看出,部分畜禽养殖企业和经营者环保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环保意识是根本,必须摒弃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通过逃避监管方式降低成本的短视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从被动受罚转向主动守法,规范内部管理,需建立完善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未来的农牧业发展,必须是绿色、合规、可持续发展的,这警示畜禽养殖行业从业者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五:昌吉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一)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单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0日,根据上级推送线索,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月2日、1月18日检测的两辆装配独立工作双排气管车辆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D.6),采用Y型取样管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的要求进行取样,只采用单头取样管进行单侧采样并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2025年5月22日检测的一辆轻型柴油货车在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2)中“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开展了尾气检测,在未真实、准确采集车辆尾气检测数据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罚款人民币1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六:昌吉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二)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报告单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调取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视频资料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2024年5月24日对1辆排放尾气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出具尾气合格的检测报告,共计获利80元。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检测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防线,其数据真实性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与公共健康。机动车尾气检测公司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不仅暴露了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更从法律、监管、行业、社会等多个维度提供了深刻的警示与指引,其启示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检测机构:合规是生存根基,诚信是经营命脉。汽车检测机构作为机动车尾气排放管控的“守门人”,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以上案例中企业为追求效率或规避不合格结果,刻意简化检测流程、伪造合格报告,不仅违反《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等技术标准,更触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红线。最终罚款与违法所得没收的行政处罚,印证了“违规成本远高于短期收益”的铁律——唯有严格遵循检测规范、对每一组数据负责,才能避免失去资质、被市场淘汰的风险,真正实现长期经营。二是以上案例的查处体现了现代环境监管的高效性:从“上级推送线索”到“现场调查核实”,再到“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形成了线索发现、证据固定、处罚裁量的闭环。这启示监管部门需持续强化两项能力:即强化科技赋能监管能力,通过数据联网实时监控检测机构的检验流程,对异常操作自动预警,让“单头取样”“虚假数据”等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能力,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从严查处,同时通过典型案例曝光形成震慑,倒逼所有检测机构敬畏法律、规范操作,切实发挥监管“利剑”作用。三是对行业生态:个案震慑推动整体规范,守护公共利益。机动车检测行业的规范发展,不仅关乎行业自身形象,更与公众呼吸健康、大气环境质量等公共利益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