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5年9月10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10日--9月12日(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0994-234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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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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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阜康冶炼厂新建燃气锅炉项目 | 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产业园阜康冶炼厂内 | 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 | 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该厂现有1台50t/h的燃气锅炉为全厂生产生活热源,1台75t/h中温循环流化床锅炉作为备用锅炉。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关停现有75t/h燃煤锅炉,利用现有空厂房,新建1台65t/h燃气锅炉作为供暖季全厂生活和冶炼生产热源。 已建 50t/h 锅炉燃气锅炉作为非供暖季全厂冶炼生产热源,同时对厂区蒸汽管网及换热系统进行优化改造。项目总投资2091.25万元,环保投资18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66%。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再循环措施处理后通过1根41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及林格曼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为50mg/m3,林格曼黑度1级),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州2022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8号)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的标准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排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1500m3/d)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软水制备产生的废弃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回收;锅炉维护检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23号〉)要求。危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六)总量控制。本项目氮氧化物排放量8.5t/a,颗粒物排放量:0.23t/a,二氧化硫排放量:0.14t/a,从本项目原有指标中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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