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3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2025年 |
案件名称 | 新疆阜康市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直排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损害调查结果 | 新疆阜康市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直排废气,造成大气环境要素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经磋商,该企业有主动担责意愿,要求承担全部责任。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通过鉴定评估,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387.5元(贰仟叁佰捌拾柒元伍角整);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8000元(捌仟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共计10387.5元。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一是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义务人,是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和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二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387.5元(贰仟叁佰捌拾柒元伍角整);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0元(零元整);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8000元(捌仟元整);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为0元(零元整);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0元(零元整),共计10387.5元。三是此次违法行为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无法采取措施修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支付: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损害赔偿协议生效签订后30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赔偿义务人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支付期限应当在调查单位及鉴定评估专家提交损害调查报告和鉴定评估意见书后10日内予以支付给调查单位及鉴定评估专家。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上缴国库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该企业无证直排废气,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修复评估报告结论) | 根据《鉴定评估专家意见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定,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直排废气,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本次鉴定评估采用的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即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价值量化。 |
诉讼裁判文书(简要) | 无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新疆鹏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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