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据程序,现将《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2024年版)公示如下。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实施包容审慎执法
“三张清单”(2024年版)
第一条 为贯彻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中践行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罚教结合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第四条 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自本次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不包含本日)追溯两年内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无同一类型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或者对无法修复的进行了替代修复或赔偿,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将其作为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七条 当事人通过书面报告等形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馈自查自纠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作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因素。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须告知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经初步调查,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款,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免罚轻罚告知承诺书,引导其主动签订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执法的具体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并予以更新调整。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对符合条件不予适用本《清单》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当事人违法行为不符合本《清单》所列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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