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1月28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8日-- 11月30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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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环评名称 | 建设性质 | 建设地点 | 投资及占地 面积 | 主要建设内容、产能、工艺 | 主要环境影响、环保措施、各污染物及排放口所执行的排放标准 | 报告类型、编制单位 |
1 | 昌吉市西城区供热项目-110kV配网工程(第二标段) | 新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 总占地面积0.8966hm2。总投资2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4万元。 | 新建西热源110kV变电站,建设容量1×50MVA,配套建设110kV输电线路,线路全长3.2km,全线双回路建设。 | (一)生态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临时占地布设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施工完毕后及时对扰动地表进行平整和植被恢复,以减少水土流失。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文明施工及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对地面水的排放进行组织设计,严禁乱排,乱流污染道路、环境。 (四)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新建变电站、线路沿线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要求。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各项施工活动产生的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规定限值要求;运行期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控制噪声排放,确保线路沿线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变电站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塔基施工多余土方全部用于塔基护坡,严禁随意倾倒,变电站弃土运至当地指定弃土点。运营期线路检修时产生少量检修废弃物、人员生活垃圾在变电站内采用垃圾箱临时存放,定期运至就近垃圾收集站,事故废油产生后尽快交由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不在变电站内长时间储存,废铅蓄电池及时交由原厂及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在变电站内临时贮存,废电器设备交由原厂处置或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 | 报告类型:报告表 编制单位: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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