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7
新疆木垒县东方富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露天堆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3年 |
新疆木垒县东方富邦工程有限公司违法露天堆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木垒县东方富邦工程有限公司露天堆放约15吨煤沫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煤沫颗粒物排放量为0.3205吨,超过采取封闭措施的颗粒物允许排量0.0032吨。木垒县东方富邦工程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颗粒物超总量排放事实明确,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
依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基础方法 第1部分: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GB/T 39793.1-2020)核定木垒县东方富邦工程有限公司露天堆煤扬尘污染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32.18元。 |
赔偿义务人木垒县东方富邦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通过采用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确定),合计132.18元(壹佰叁拾贰元壹角捌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6000元(陆仟元整)。 |
无,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32.18元 |
木垒县东方富邦工程有限公司违规露天堆煤颗粒物直接排放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环境空气通过自我净化功能得到修复,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
无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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