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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3-02-10 12:53:4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销号的公示

 

根据《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等六个配套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新环整改办2022〕2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昌州党发〔2022〕20号)的要求,秉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备案一个”的原则,我州已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自治区序号25)整改工作,现按要求予以公示:

一、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

同防同治要求落实不力。自治区《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提出区域大气污染应进行同防同治,但督察发现,相关市州及部门同防同治工作落实不到位,还存在各自为战、各搞一摊的问题,自治区虽然多次组织开展区域联合执法检查,但工作力度不够,实际成效不明显。

二、整改措施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区域治理“一盘棋”理念,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区域环境同防同治、联防联控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各级干部主动担当,自觉把大气污染治理责任扛在肩上,对同防同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地方、部门和个人严肃问责,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2.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兵地一盘棋”,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和《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二师兵地生态环境同防同治框架协议》,落实相关联席会议、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应急响应联动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

3.按要求加强兵地产业发展规划有效衔接,强化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做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等政策领域政府间协商、战略规划实施协调和重大问题协商,实现同区域同政策。

4.根据相关规定,在“乌-昌-石”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5.进一步加大部门间、兵地间、区域间联合交叉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联合执法效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责任单位

阜康市、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党委、人民政府,州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

四、整改情况

一)高位推动,落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组织专题会议学习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辖区内企业参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企业及各级干部主动担当的意识;州整改办通过调度各部门落实《昌吉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完成情况,已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运用提醒、约谈等手段,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 昌吉州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 第八师 第十二师兵地生态环境同防同治框架协议》,适时协调昌吉州与乌鲁木齐、兵团第六师、第八师、第十二师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环境监管合力,达成信息共享,共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改善环境质量。2022年以来,先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3次,对信访问题及大气污染治理等情况进行沟通协调;通过网格化平台共享兵团、昌吉州区域各微站的空气质量数据;充分运用“兵地执法平台”,联合兵团第六师、八师、十二师开展联合指导帮扶执法检查工作3轮次;在2022年-2023年采暖季期间,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发布预警启动通知8次,组织召开“乌-昌-石”区域兵地空气质量会商研判联席视频会1次,共同促进“乌-昌-石”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整体改善。

三)为加快产业融合发展,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实施等方面加强与兵团的沟通协商,召开会议研究商讨,制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通报制度、专项调查研究制度。进一步加强兵地产业发展规划的协商工作,与昌吉州周边第六师、第八师相关部门部门对接,编制完成昌吉州“十四五”发展相关规划。

(四)昌吉州“乌-昌-石”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已按照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特别控制要求。

(五)进一步加大交叉执法检查力度,与州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开展部门间交叉执法检查2次。充分运用“兵地执法平台”,联合兵团第六师、八师、十二师开展联合指导帮扶执法检查工作3轮次。

五、验收结论

20232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州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人员一行11组成验收小组,按照《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等六个配套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新环整改办2022〕2号)要求,对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自治区序号25)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验收组认为该项整改任务已按照整改方案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情况完成了整改工作,建议此项整改任务通过验收。

按照《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等六个配套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新环整改办2022〕2号)要求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自治区序号25)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23223日前邮寄或直接送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或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831100),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2023210日至223日。

投诉电话:0994-2342670

                    

附件:昌吉州关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序号第25项整改任务)销号情况公示表

昌吉州关于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序号第25项整改任务)销号情况公示表.xlsx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