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8月4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8月4日--8月1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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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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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昌吉州人民医院建设项目 |
昌吉州昌吉市 |
昌吉州人民医院 |
新疆清风源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项目总用地面积54073.57平方米,设置床位数869张。本项目主体建筑主要有行政楼(1984年建成,2012年改建)、老内科楼(1990年建成,2008年拆除)、后勤服务楼(2011年11月建成)、精神卫生楼(2012年11月建成)、中医楼(2002年8月建成)、外科楼(2002年建成)、医技楼(2002年建成)、紧急救援楼(2004年建成)、内科楼(2008年建成);附属建筑锅炉房于2008年建设,采用2台燃煤锅炉,并于2012年进行了燃气改造,并运行至今;污水处理站于2008年建成投运,并于2015年进行了臭气UV及光氧处理改造。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排放执行标准 医院锅炉进行低氮改造,更换低氮燃烧器,并采用炉气循环燃烧的工艺措施进行低氮改造,项目锅炉房设置4t/h和2t/h(备用)燃气蒸汽锅炉各一台,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蒸汽用于医院内各科室的医疗器械消毒杀菌使用。燃气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1]17号)中不高于50mg/m3的要求。污水处理站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氨和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氨和硫化氢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检验科、病理科检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酸碱调节、紫外线消毒后排入医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门诊、住院、职工生活、食堂、锅炉房、洗衣房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医院内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废水在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基础安装减振垫;风管与风口加装消声器、构筑物隔声、设置绿化带隔声等措施。厂界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格栅渣)、二甲苯废液、废活性炭、废弃灯管、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其中一般固废为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由昌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清运、处理,餐厨垃圾应交由有餐厨垃圾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格栅渣)、二甲苯废液、废活性炭、废弃灯管。医疗废物经收集后暂存于项目区西北侧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昌吉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污水处理站污泥(含格栅渣)由新疆贝肯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处理,二甲苯废液由新疆贝肯新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废活性炭和废弃灯管应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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