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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城生活垃圾 转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4-21 11:02:25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5〕26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城生活垃圾

转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吉木萨尔县城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城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二工镇柳树河子村,位于县城西侧5公里处。项目区西侧临柳树河子村乡村路,东南北三侧均为空地。地理坐标N43°59′29.4″,E:89°07′03.0″。总占地面积10000m2

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300t,处理后垃圾运送至吉木萨尔县生活垃圾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主要建设内容:垃圾压缩房、洗车房、维修车间、办公室、门卫室。本工程总投资27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二、依据河北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吉木萨尔县环保局关于《报告表》的审查意见,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

(二)运营期,垃圾渗滤液经收集池收集后,由吸污车将渗滤液转运至生活垃圾处理厂进行后续处理,不外排;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吸污车转运至吉木萨尔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

三)运营期,车间设通排风系统,分散转运车间内料斗和翻斗上方安装简易喷淋除臭装置,采用负压除尘除臭系统等方式处理后,H2S、NH3厂界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要求。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将噪声源安设在车间围护型结构厂房内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五)运营期,维修过程产生的废机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运营期在车间和厂界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

四、同意项目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居民点等环境敏感目标。

五、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