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6月27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6月27日--7月1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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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邮 编:831100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祥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万吨隔热条项目 |
阜西工业园区新疆新高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院4#厂房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木垒县四十个井子第二风电场 |
新疆祥德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
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主要包括建设5条PA66尼龙再生塑料生产线;60条隔热条生产线,其中PA66尼龙隔热条生产线50条,PVC隔热条生产线10条;项目建成后可年产年产10000吨再生塑料,年产30000吨隔热条。 |
(一)废气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隔热条和造粒车间设置集气罩,将收集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浓缩+蓄热式催化燃烧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有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要求;造粒车间每台破碎机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将收集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外排,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房外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 (二)废水影响环保措施及废水排放执行标准 本项目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管网,进入阜西污水处理厂处置。 (三)噪声影响环保措施及噪声排放执行标准 采用减震、隔振措施。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固废影响环保措施及固废排放执行标准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分选废物、沉渣、废滤网、布袋收集尘、不合格产品、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催化剂、废过滤棉,以及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其中生产过程不合格产品全部返回生产线;一般固废和生活垃圾在厂区内集中收集后,外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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