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按照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2号)要求,现将昌吉州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清理整顿工作公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范围和工作时限
对2017-2019年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等33 个行业开展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详件附件)所有列入清理整顿行业的排污单位,须于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证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核发权限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分局、园区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自动即时生成编号和回执单,排污单位自行下载打印留存。
三、办理程序
(一)申领和登记方式:除涉密项目外,所有排污许可申领核发、登记都通过线上办理。线下申领和登记的,请与有核发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联系;
(二)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注册、登录;
(三)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四)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材料;
(五)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发自治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2号)规定的8项分类处置措施,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法律责任
(一)对无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3、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不按证排污的处罚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2、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4、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对被责令停止违法排污,拒不执行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对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其他说明
(一)按照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申请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二)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
(四)本公告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9日
附件: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doc上一篇: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
下一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