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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珂成塑料颗粒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 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9-09-30 12:24:1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19-00063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9-30
文  号: 昌州环罚告字〔2019〕第01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任珂成塑料颗粒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 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任珂成塑料颗粒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

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案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任珂成性别:

2019814我局因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就你塑料颗粒加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一案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19〕第012号)。拟对你处以柒仟元整罚款行政处罚和处理。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已采取向你厂房张贴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的方式送达,另,存在电话联系不上、挂号信被退回以及由他人代签收的情况,其它方式又无法送达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或者个人)如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19〕第012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19年930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电 话:0994-233354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19〕第01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