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珂成私设暗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送达
任珂成排放水污染物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公告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处罚人:任珂成,性别:男。
2019年12月27日,我局因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就你通过私设暗管、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19〕第011号)。对你处以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我局已采取向你厂房张贴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文书的方式送达,另,存在电话联系不上、挂号信被退回的情况,其它方式又无法送达,现我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19〕第011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月16日
地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电 话:0994-233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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