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3月15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3月15日-2017年3月21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2352652
传 真:0994-2357370
通讯地址:新疆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昌吉州环境保护局
邮 编:8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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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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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0000t/a炭黑生产线尾气脱硫脱硝系统工程 |
项目位于昌吉三工八钢工业园的昌吉华东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 |
昌吉华东橡胶材料有限公司 |
新疆奥邦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内容:采用SNCR+SCR脱硝工艺脱硝,石灰-石膏法脱硫工艺,配套建设尿素储罐、石灰仓、危废贮存间。公辅工程依托现有工程。项目总投资1300万元,环保投资609万元。 |
(一)制定施工期污染防治计划,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造后排口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燃油锅炉特别排放限值。石灰仓进料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厂界无组织限值要求。 (三)项目脱硫系统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项目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为危险废物,需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转移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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