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7〕6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
碱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碱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碱回收项目属于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玛纳斯祥云化纤有限公司厂区内。改造内容:对现有浓黑液处理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依托现有工程,采用“蒸发浓缩+燃烧+苛化”方式处置。主要建设内容:燃烧工段:圆盘蒸发器、碱回收炉(130t/d,相当于17t/h)。苛化工段:绿液澄清器、绿液缓冲槽、石灰料仓、圆盘给料机、连续苛化器、白液槽、白泥洗涤器等。项目回收废热蒸汽用于蒸发浓缩工序及棉浆粕生产,回收的烧碱用于制浆工艺。污水处理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
项目总投资6273万元,环保投资6273万元。
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和玛纳斯县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17]10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施工扬尘的防治,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施工场地周围采取围挡、围护、洒水降尘措施以减少扬尘扩散;对施工场地应经常洒水,最大限度的减少过往车辆造成的扬尘污染;运输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的车辆采取防止粉料和垃圾散落措施,运输土石方均要覆盖篷布;起尘原材料不得露天堆放。
(二)项目运营期,碱回收炉经电除尘+湿法脱硫(脱硫剂为五效蒸发浓缩后的强碱性黑液浓缩物)处理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生产废水依托现有20000m3/d污水处理站,尾水排入润祥田水库用于碳汇林灌溉。
(四)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苛化绿泥、白泥及消化灰渣、收尘灰均为一般固废,保证含水率低于40%时在厂区临时固废堆场贮存,定期清运至一般固废填埋场。生活垃圾定期收集运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六)总量指标:二氧化硫3.93吨/年、氮氧化物92.16吨/年、化学需氧量5.55吨/年、氨氮0.02吨/年。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从原项目指标调剂解决,氮氧化物总量指标92.16吨/年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量指标从昌吉州储备指标中划拨。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玛纳斯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玛纳斯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1日
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玛纳斯县环保局,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
有限责任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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