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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阜康市欣乐康日化科技 有限公司1万吨/年表面活性剂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8-04 16:31:5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6〕3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阜康市欣乐康日化科技

有限公司1万吨/年表面活性剂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阜康市欣乐康日化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阜康市欣乐康日化科技有限公司1万吨/年表面活性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为《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阜康市阜西产业园,昌吉南风日化厂区内。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年产直链烷基苯磺酸(LAS)7000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AES) 3000吨。主要建设内容:1.6吨/小时磺化装置,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依托南风日化污水处理站。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2万元。

依据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阜康市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6]86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施工中做好土方平衡,减少临时占地用量;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

运营期,磺化尾气经静电除雾器+碱洗塔处理后,经20m高排气筒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和硫酸雾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二氧化硫和硫酸雾排放浓度需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南风日化污水处理站处理。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生产过程产生的黑磺酸、废硅胶、废催化剂、废瓷球、废包装袋均为危险废物,采用高密度聚乙烯防渗塑料桶装的方式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危险废物转移需符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生产过程产生的燃硫灰为一般固废,由汽车直接送至垃圾填埋场填埋,不在厂内贮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按照排污口设置规范化整治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各类排污口并按要求标识,设计必要的监测采样平台。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联网,同时为昌吉南风日化污水处理站进、出口安装废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联网,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验收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审核等工作。

(六)制定完善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产设备、环保治理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杜绝事故排放。

 

三、该项目拟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3.387吨/年。该项目位于阜康市,属于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二氧化硫排污权应通过有偿方式获得。

四、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