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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6-07-05 16:28:52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6〕30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

责任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电综合利用项目属于技改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芨芨湖产业园新疆吉鑫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主要建设内容:煤气发电装置:2×25MW高温高压湿冷纯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配2×130t/h燃气锅炉。2座10000m3气柜、除盐水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煤气脱硫净化系统。其它公辅工程依托现有工程。污水处理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项目总投资20714万元,环保投资980万元。

根据新疆金天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木垒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木环字[2016]52号),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施工中做好土方平衡,减少临时占地用量;及时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降尘。

运营期,经干法脱除二氧化硫、湿法硫化氢后的净煤气,采用低氮燃烧装置处理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需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1中其他气体燃料锅炉限值(烟尘1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无生产废水外排。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四)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脱硫废液送往兰炭生产装置配煤;废脱硫剂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建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危险废物转移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该项目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38.96吨/年、氮氧化物96吨/年。总量指标来源从木垒县“十三五”减排项目形成的削减量中解决本项目总量指标。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编制环境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排污口建设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按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废气排放口按标准化设计,并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正常联网,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验收及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审核等工作。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议项目开展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木垒县环保局提交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工作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木垒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