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42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
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脱硫提标改造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脱硫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为《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甘泉堡工业园区中泰化学阜康能源公司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E:87°47′3.69″,N:44°8′2.06″。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对原有电石渣-石膏法脱硫系统进行技术改造,新增1套电石渣-石膏法脱硫系统。主要技改内容为:现有脱硫装置一次改造:吸收塔第一层喷淋下方新增一层托盘;氧化塔的搅拌形式利旧,酸化风机系统保留,增加吸收塔内酸液收集装置,将酸液收集到氧化塔;改造后保证烟气脱硫系统出口SO2浓度≤50 mg/Nm3。新增1套脱硫装置及现有脱硫装置二次改造:新增1套电石渣-石膏湿法脱硫装置;脱硫塔采取三层喷淋(最上层密集喷淋)+托盘方式;脱硫剂使用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120万吨/年聚氯乙烯、10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循环经济项目副产电石渣;180m高烟囱、供电、供水、供暖、吸收剂制备、工艺水系统利用现有设施;脱硫废水处理系统利用现有设施,3套脱硫装置共用石膏脱水系统(原有2套,新建1套);新上装置投运后将烟气切换到新建脱硫装置后对老塔进行改造,将老吸收塔第三层喷淋改造成一层密集型喷淋层,即单层喷淋是重叠的两单元喷淋层;改造后保证老塔脱硫出口SO2浓度≤48 mg/Nm3。
项目实施后,预计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747.88吨。工程总投资4637万元。
二、依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阜康市县环保局关于《报告表》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5〕129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技改后,SO2排放浓度需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营运期,脱硫废水经处理后,排水水质满足《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 997-2006)要求后,春、夏、秋季用于煤场喷洒,冬季用于除灰渣搅拌,不得外排。
(三)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厂界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排放限值。
(四)脱硫过程中产生的脱硫石膏,必须送至新疆阜康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堆存,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四、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不定进行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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