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41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
公司准东大井矿区南露天煤矿三采区
排土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准东大井矿区南露天煤矿三采区排土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三采区排土场为准东大井矿区南露天矿配套排土场,拟建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境内,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准东大井矿区南露天煤矿境界内,项目区地理坐标:东经89°14′36″,北纬44°47′37″。主要建设内容为:排土场1座,占地面积2.98km2,最终收容量91Mm3,最终排弃高度60-65m,最终松散系数1.10,服务年限13年。该项目主要服务于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准东大井矿区南露天煤矿一期工程,收容南露天煤矿剥离排弃物,为南露天煤矿配套的固体废物治理项目,总投资为2760万元,全部计入环保投资,即本项目环保投资2760万元。
根据新疆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新准环评[2015]26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措施,以降低施工期扬尘,减少大气污染;施工期应避开大风天气施工,合理安排工期,做到及时开挖及时回填,最大限度减少水土流失;运送多尘物料车辆采用遮盖措施,减少跑漏。运营期,配置洒水车对采区至排土场的道路洒水降尘,指定排土车辆在洒水降尘的道路行驶,对排土场定期碾压,降低起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
2、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全部排入南露天煤矿生活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置,处理后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3、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安排和控制作业时间,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尽量减少运输车辆的同步运转,在厂区总体布置中应注意防噪间距,减少噪声的污染。
4、落实固体废物保护措施:施工期应做到计划开挖,分段分块开挖,严禁无计划、无序开挖,做到随挖随填,减少中间运输环节。运营期,在排土场周边布置洒水除尘装置,定期洒水;在排土场周边沿地势设置截水沟,在排土场占地底部使用隔水性能较好的土层,防止剥离排弃物污染地下水。排土场剥离排弃物综合利用于露天矿土地复垦。
5、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排土场形成的平台应进行平整,并设置排水沟和围埂,排土场底部和最终边坡外围尽量排弃岩石,以加强排土场边坡稳定,防治排土场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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