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年份  | 案件名称  | 损害调查结果  | 损害鉴定评估结论  | 损害赔偿协议主要条款  |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 损害修复方案简要  | 生态环境修复效果  | 诉讼裁判文书  | 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 
2022年  | 新疆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超标废水熄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 该单位因超标有害气体污染环境,造成大气环境要素不利改变,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应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该单位有主动担责意愿,要求承担全部责任。建议启动索赔磋商。  |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3万元,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即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大气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数额8.27万元,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700万元(该项为熄焦废水处理站建设项目投资费用,具体投资额以项目实际投资为准),共计711.27万元。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阜康市永鑫煤化有限公司系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修复义务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合计8.27万元;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合计3万元;3.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即:投资700万元,建设熄焦废水处理站项目(具体投资额以项目实际投资为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公司超标废水熄焦过程中大量污染物排放期间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1.已缴纳损害赔偿资金(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8.27万元;2.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3万元;3.已投资700万元建设熄焦废水处理站项目,并规范运营。  | 无。公司超标废水熄焦过程中大量污染物排放期间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公司超标废水熄焦过程中大量污染物排放期间造成的大气生态环境损害已无法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恢复,只能通过大气的自我净化功能得到自我修复,因此无需采取修复措施。  | 无  | 已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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