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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天山第一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5-04-15 11:00:5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15〕2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天山第一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山第一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北天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山第一漂”项目拟建于呼图壁县境内,漂流从阿苇滩渠首(起漂点服务区)到独山子渠首(终点服务区),河道全长约8公里。项目起点坐标东经86°43′45.95″,北纬43°57′14.52″;项目终点坐标东经86°47′21.26″,北纬44°0′28.64″。主要建设工程包括:综合服务区、起漂点服务区、终点服务区、漂流运动区等,本项目不涉及餐饮住宿服务。项目总投36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万元。    二、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呼图壁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15〕16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呼图壁县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消减对区域环境的影响。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在施工中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施工程序,协调好各施工步骤,雨季中尽量减少地面开挖,并争取土料随挖、随运、减少裸土的暴露时间,以避免受到降雨的直接冲刷;在施工现场及道路施工场地,争取做到土料随填随压,不留松土;施工现场需构筑相应的集水沉沙池和排水沟,以收集地表径流和施工过程产生的泥浆水,经过沉砂、除渣等预处理后重复使用;水泥、黄沙、石灰类的建筑材料需集中堆放,并采取一定的防雨淋措施,及时清扫施工运输过程中抛洒的上述建筑材料,以免这些物质随雨水冲刷。

 

(二)运营期:

1、项目投入运营后,在景区内道路两侧及进景区道路两侧以自然风貌为依托,严禁破坏植被,适当补充道路两旁的树木植被,停车场周围搞好绿化,以吸收汽车尾气。

2、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公厕和流动厕所的生活污水和景区综合服务区产生的污水并入青年渠首管理站排水管网,依托青年渠首坝下游600m处污水处理池处理,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用于管理站绿化。流动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染物由呼图壁县环卫局的的拖粪车拉运至呼图壁县污水处理厂。

3、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在游客相对集中的码头设置垃圾箱。景区应设专人清理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到区域内的垃圾中转站,最后送至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严禁倾倒在河道或景区内。

4、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运营中应要求游客禁止携带食物、饮料等一切物品漂流,严防在漂流过程中物品掉落对水体造成污染,并且在草地等植被覆盖处设立严禁踩踏等警示牌,防止游客对绿化环境造成破坏。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呼图壁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