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48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
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的《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吉木萨尔县城东北15公里处,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44°06′51.3″、东经89°13′48.7″。本项目属新建,远期规模为6万m3/d,采取分期建设,本次只对近期规模3万m3/d工程进行评价。工程设计的纳污范围:北庭工业园、物流园区、城北片区、城南片区庭园路以东区域内少量的食品加工废水及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强化脱氮改良A2/O工艺+絮凝沉淀滤布滤池工艺”。主要建设内容为:格栅间及曝气沉砂池、初沉池、配水井、A2/O处理单元、二沉池、中途提升泵房、深度处理间、紫外线消毒间、鼓风机房、污泥回流泵房、污泥缓冲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以及综合楼、给排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占地面积209.1亩;总投资13056万元。
根据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及吉木萨尔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发〔2015〕19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吉木萨尔县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要合理布置厂区,项目建设应满足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结论,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范围,目前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书》和专家意见进行厂区平面布置,同时应向当地规划部门报告,在卫生防护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为减少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设计时在不影响处理工艺及检修、安装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封闭式构筑物;对污水前处理工艺、污泥浓缩池及脱水车间等产生恶臭的工段进行加盖或设置于室内。加强管理,控制污泥发酵,污泥脱水后及时清运,定时清洗污泥脱水机,格栅截留的栅渣要及时清运,清洗污渍;在污水处理厂建筑物区、污泥生产区周围设置绿化隔离带,厂区空地尽量植树及种植花草形成多层防护林带,以将恶臭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厂界恶臭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表4的二级标准。
(二)污水处理厂采用“强化脱氮改良A2/O工艺+絮凝沉淀滤布滤池”工艺。建设单位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污水进厂标准,截污区内的工业企业废水需达到接管标准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厂。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措施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的排放标准,杜绝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性排放。污水处理厂尾水应用管道接到东方希望公司厂区内,用于该公司自备电厂的循环冷却补充水,全部综合利用,不外排。尾水外排管网及综合利用工程须另行编制环评报批。
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值。
(四)按报告书要求对各类固废进行分类处置,落实各类固废收集、储存、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应设置雨棚、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四周应设置截污沟,确保渗漏水收集后能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固体废物堆场要设置警示标志,做到及时处理清运,合理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污泥控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有关规定。一般固废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进行贮存和处置。污泥若甄别为危险固体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贮存及管理。加强对污泥运输的管理,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沿途抛洒滴漏。建设单位如需设立配套污泥填埋场,需另行向环保部门申报办理环评环保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厂区要建设足够量的调节池和事故收集池等。主要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报告书》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处理后的废水,经过监流池监测,达标后进入尾水管线排入受纳区域;如不达标应回抽进调节池进入第二次处理,实施二级把关。建立重点废水污染源环境安全保障系统,在对特征污染物进行在线监测(流量、COD和氨氮)的同时,建设在线监测事故报警功能。应编制环境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并严格贯彻执行。
(六)排污口建设应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按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及尾水排放口按标准化设计并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七)建设经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设备,制定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开展环保工作,确保环保措施的正常运转。
(八)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九)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吉木萨尔县的相关要求。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吉木萨尔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阜康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六、本项目环评批复有效期5年。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处理规模组织建设,若建设地点、处置规模、处置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更,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批。
七、原《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州环评[2015]25号)废止,以此件为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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