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5〕14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木垒县浦类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老君庙风电场一期49.5MW风电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木垒县浦类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木垒县浦类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老君庙风电场一期(49.5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木垒县浦类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老君庙风电场一期49.5MW风电项目位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风区规划中老君庙第十风电场内,距离木垒县约98km,建设项目性质为新建,拟建场区西侧、南侧、东侧均为空地,北侧1km为X197县道,隔X197县道东北侧1km为已建的新疆华电整装150MW风电场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土建工程。其中: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主要为33台单机容量为1500kW的风力发电机组和配套工程包括一座110kV升压站、塔架、箱式变电站及配套电气设备。土建工程主要为设备基础、电缆、接地的敷设场内外交通工程等。生产区主要布置35kV配电装置室,GIS室、主变压器区、110kV户外配电装置区、SVC电容补偿装置、事故油池等送配电建、构筑物;生活区主要布置生产综合楼、附属用房(综合水泵房、蓄水池、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建筑物。本项目占地面积110560.29 m2;项目总投资41922.58万元,其中环保设施投资116万元。
二、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木垒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木环字〔2015〕26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木垒县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须严格执行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及要求,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营地、施工场地等临时工程须布设在永久性占地范围内,不得随意设置施工运输便道;挖土方集中堆放、及时回填不得随意堆放,施工弃土、弃渣用于修筑场内运输道路;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须加盖遮盖物;挖填方时要及时洒水降尘,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场地,恢复原有地貌。
施工机械、车辆维修应在指定的维修场,禁止在库区或随地清洗施工机械、车辆,避免机械清洗含油废水排入周围水体。施工废水集中收集,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临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不得任意堆放。
(二)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风力发电机、升压站等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减震等措施控制噪声排放,确保厂界噪声符合《风电场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DL/T1084-2008)中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采用处理能力0.5m3/h的地埋式一体化化粪池(容积约为25m3)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后冬季贮存于300m3的防渗储水池中,夏季用于项目区绿化灌溉,不外排。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运营期变压器废油、事故废油,集中收集至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危废临时储存场所,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清运至当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无害化处置。
(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对永久占地范围内的植被及时进行恢复。在施工结束后,应对场内永久道路、变电站周围采取绿化措施;对电缆沟开挖土方应及时回填,回填土要逐层夯实,并恢复原有植被;对临时占地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对裸露的地面采用撒播原地带性植被的方式进行恢复。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木垒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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