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105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
公司年产15000吨电力铁塔、铁件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汇鑫源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电力铁塔、铁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聚集区内,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13′58.09″,北纬43°52′28.36″。本项目为新建,采用钢材、钢铁为原料,经机加工切割、焊接、热镀锌等工艺,年产电力铁塔、铁件15000吨。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车间、库房、成品堆场,办公室、锅炉房、配电室等基础设施。项目占地面积53360平方米;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8万元 。
根据新疆净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70号)以及昌吉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昌市环管字[2014]320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昌吉市三工镇八钢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焊接车间安装通风装置,焊接作业点配备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设备。厂界电焊烟尘无组织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二级标准。
在酸洗液中添加缓蚀抑雾剂,设置槽边条缝式吸气罩,氯化氢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采用侧面抽风 +吸收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热浸锌废气。烟气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
冬季采暖锅炉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烟气排放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职工食堂使用天然气为燃料,食堂油烟设置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外排油烟浓度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对食堂的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磷化废水采用破乳、气浮工艺进行预处理。磷酸根离子采用加碱、加钙盐除磷的工艺进行预处理。钢铁清洗阶段产生的盐酸酸洗废水通过酸碱中和法进行预处理pH值须达到5.6~6.5。车间地面及设备清洗含油废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
以上生产废水经预处理水质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通过园区下水管网排入昌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钢材边角废料回收综合利用;磷化渣、锌渣属危险废物,全部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昌吉市指定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置。
(五)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安装外排废水自动连续监测系统,并与昌吉州环保部门自动监测系统联网。
(六)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昌吉市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置;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运营期在生产区和办公区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昌吉市的相关要求。
(八)本项目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监理报告。纳入环保验收内容。
(九)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落实本项目噪声防护区域内的居民搬迁措施,在居民未搬迁出噪声防护区域之前,本项目不得建设运行。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我局书面提交申请试运营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昌吉市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市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七、如需对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5年,自批复之日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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