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87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废水提标改造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申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区内已建污水处理厂西侧,厂址地理坐标为:北纬44°18'40.05",东经86°09'29.37"。本项目为技术改造工程,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5万立方米,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根据《关于棉浆粕、粘胶纤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的通知》(新环监发[2013]371号)的要求,对原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具体改造方案为:原浓黑液处理工艺不变。技改其它废水处理“生物脱氮除磷工艺”反应池前设置“均质池及水解酸化池、澄清池、生物选择池”在原工艺“终沉池”后增加“混凝池、沉淀池”,同时,新增部分污泥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化纤浆粕工业一级标准。建设内容包括:均质池2座、水解酸化池2座、澄清池2座、生物选择池(原混合池改)1座、混凝池1座、沉淀池2座、配泥井1座、污泥浓缩池1座、污泥脱水系统包括脱水机房和离心脱水。供配电、供暖、办公生活区等公用设施均依托澳洋公司原有设施。项目总投资4810万元。项目实施后,预计每年可消减化学需氧量2673吨。
二、依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编制的《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提标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 [2014]67号)以及玛纳斯县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14〕 33号),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园区规划要求。在落实了《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厂水污泥脱水机房等区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硫化氢、甲硫醇、氨氮、三甲胺等恶臭气体,在不影响处理工艺及检修、安装的前提下,对产生恶臭设施设置加盖封闭结构或设置在室内,设置活性炭吸附及排气扇通风换气,同时在污水处理厂周围种植树木,利用绿化带的吸收阻隔作用,以减轻恶臭对周围的环境污染;及时清理外运污泥,使用封闭车辆运输。
(二)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鼓风机、各类泵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三)强化污染源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要确保外排废水污染物自动连续监测系统正常运行,并与昌吉州环保部门自动监测系统联网。
(四)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四、本工程须按照《关于棉浆粕、粘胶纤维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适用标准的通知》(新环监发[2013]371号)要求,于2015年12月30日前建成投入运营并达标排放。
五、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局申请试运行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我局委托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和玛纳斯县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玛纳斯县环保局,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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