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104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奇台县华港矿业开发有限
公司黄腐殖酸及腐酸有机颗粒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奇台县华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奇台县华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腐殖酸及腐酸有机颗粒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为《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奇台县华港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腐殖酸及腐酸有机颗粒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位于头屯村北侧8.5km,166县道以北3km,苯板厂西北侧路对面。项目占地200000m2。主要建设内容:黄腐植酸主厂房、腐酸有机颗粒肥主厂房和新型免烧环保砖主厂房,成品库,办公化验楼。项目主要生产原料为30万吨风化煤。项目产品为:黄腐植酸300吨/年,腐酸有机颗粒肥20万吨/年,新型环保免烧砖1000万块/年。本工程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3.25万元。
二、依据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77号)以及奇台县环保局关于《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奇环发[2014]41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确定的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工艺及环保措施建设。
三、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生活污水建临时化粪池处理。
(二)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冬储夏灌,待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运营期,风化煤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三级旋流分离器回收,整个系统负压操作。原料风化煤采用密封储存,设置绿化带及喷雾洒水装置。风化煤运输采用篷布遮盖抑尘,项目区内物料输送采用密闭运输,减少粉尘排放。腐殖酸有机颗粒肥调制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回收,整个系统负压操作。新型免烧环保砖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回收。风化煤粉碎工序、腐酸有机颗粒肥调制粉碎工序、新型免烧环保砖排放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污染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7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要求。
(四)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将噪声源安设在车间围护型结构厂房内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五)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固废回收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运营期在生产区和办公区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工业园区的相关要求。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奇台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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