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17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阜康市北源煤炭有限
责任公司洁净煤加工厂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阜康市北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阜康市北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洁净煤加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阜康市北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洁净煤加工厂项目为补做环评项目,该项目已建设完成但未投产运营。建设地点位于阜康市产业园区五工小黄山口,项目区北侧1公里处是强升洗煤厂;南侧1公里处是众鑫洗煤厂和宏达洗煤厂;东、西两侧为空地。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09′37.64″,北纬44°06′42.6″。主要建设内容为:洗煤厂房、循环水池、浓缩池、原煤堆场、精煤堆场和矸石和煤泥堆场以及办公室、职工宿舍等基础设施。项目冬季不生产,不建设供暖设施。主要原辅材料为:原煤年用量100万吨;辅料絮凝剂为聚丙烯酰胺年用量为20吨;浮选剂柴油年用量0.098吨。项目选煤工艺为物料输送--分级筛--筛下空气室跳汰-浮选--精煤、煤泥压滤--洗水闭路循环。项目占地面积40000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
根据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编制的《报告书》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1号)以及阜康市环保局对《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14]4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运营期,项目区内原煤破碎、运输、装卸、堆存等工序须封闭运行,在起尘点设置洒水降尘设施。项目区污染物排放须符合(GB20426-2006)《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二)运营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泥废水,经分级浓缩机浓缩后,由压滤机回收细煤泥;浓缩机溢流、压滤液及过滤液经循环水池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洗煤水闭路循环,洗煤废水严禁外排。
有水作业的车间设置地沟和集水池等装置,收集设备的跑、冒、滴、漏水,事故废水和冲洗地坪水,将此部分废水打入煤泥水回收系统。
生活污水经过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后全部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三)运营期,风机、机泵、电机等主要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将噪声源安设在车间围护型结构厂房内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四)运营期,煤泥、矸石等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矸石、煤泥出厂区前,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设置临时排矸场,并在排矸场布设洒水除尘装置,定期洒水,抑制矸石扬尘,排矸沟边界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园区相关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无害化处置。
(五)运营期,要严格按照《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须建设事故排放池,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避免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做好排污口标准化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放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项目管理和接受监督。
(七)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运营期在生产区和办公区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工业园区的相关要求。
三、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阜康市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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