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14〕13号
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改性酚醛
泡沫防火保温一体化板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改性酚醛泡沫防火保温一体化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华房盛泰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0万平方米改性酚醛泡沫防火保温一体化板建设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玛纳斯县包家店镇东南4.5km塔河工业园区内,东距在建的新疆心连心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8km;西距塔西河老河床0.8公里;北距G30连霍高速0.7公里,北距玛纳斯舜泉化纤公司1.3公里;西北距玛纳斯县城12公里。厂址地理坐标为北纬44°12′57.43″,东经86°20′11.30″。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自动连续发泡线6套,生产车间6座,产品仓库4座,原料仓库3座,以及综合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项目生产过程中用热采用电加热,不设供热锅炉;项目冬季不生产,办公楼使用电暖炉供暖。项目占地面积138000平方米。总投资100611.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3万元。
根据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昌吉州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昌环评估[2014]2号)以及玛纳斯县环保局对《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14]07号),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施工场地周围做好围挡,施工道路须经常洒水,渣土外运车辆、起尘原材料露天堆放等均须加盖遮盖物避免扬尘;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市政部门规定的垃圾场处理;临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施工废水集中收集,建临时沉淀池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固定施工便道。
(二)运营期,保温板生产过程中在酚醛泡沫生产线的搅拌、加热发泡和切割处设置集气罩,将有机废气送至有机废气处理塔进行处理。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通过40米高排气筒排放。
在粉尘产生点安装集气罩及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油烟排放浓度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中要求。
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
(三)运营期,生产清洗水与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地埋式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进行处理,项目冬季不生产,夏季厂区废水经处理达到二级标准后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四)运营期,对主要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根据声源的声频特征对设备分别采取减振、隔声、降噪和将噪声源安设在车间围护型结构厂房内等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厂界噪声须控制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
(五)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袋和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由生产厂家回收;酚醛泡沫生产线产生的边角料做产品原料综合利用;收尘设施收集的粉尘属危险废物,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在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至园区相关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无害化处置。
(六)运营期,要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安全防护工作,重点做好戊烷等危险化学品的贮运安全防范措施,制定风险应急预案,避免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做好排污口标准化建设,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规定的图形,在各气、水、声排污口(源)挂牌标识,做到各排放口(源)的环保标志明显,便于项目管理和接受监督。
(八)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施工期应固定施工便道,尽量减少开挖面积,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运营期在生产区和办公区设置绿化隔离带,项目区绿化率须符合工业园区的相关要求。
三、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向我局申请试生产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四、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玛纳斯县环保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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