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空气环境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8年4月,全州七县市一园区平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6.7%,其中仅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分别出现1天、2天、5天轻度污染天数,其余县市园区均达标。全州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3.3%,全州各县市园区以PM10、O3为首要污染物。
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天数比例下降2.5个百分点,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上升2.5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18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16.7%;PM10平均浓度为46微克每立方米,同比持平;SO2平均浓度为9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29.1%;NO2平均浓度为15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下降1.63%;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浓度平均)为1.1毫克每立方米,同比上升22.2%;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平均)为119微克每立方米,同比上升33.7%。
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综合指数由低到高排名依次为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昌吉市。
综合指数由低到高排名,昌吉市在全国367个城市中排在第327位,在全疆16个城市中排在第5位。
(二)降水状况
2018年4月,昌吉市共采集降水样品4个,实测样品的降水量27.1毫米。全市2个降水监测点的pH值范围在6.93-7.39之间,平均值为7.17,降水呈中性-偏弱碱性,未出现酸雨(pH值<5.60的降水)现象,属于非酸雨区(年均降水pH值≥5.60的地区)。
(三)沙尘天气
按照《沙尘天气分级技术规定(试行)》(总站生字﹝2004﹞31号)评价,2018年4月,昌吉州共发生沙尘天气2次,都是二级沙尘天气(扬沙)。全州有1个县市(玛纳斯县)受到影响,影响的城市人口5.30万人,沙尘天气持续时间累计8小时,最大沙尘强度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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