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儿昌吉”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
实施方案(2016-2018 年)
为加快推进“花儿昌吉”建设,切实改善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洁净新疆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州党委、政府《“花儿昌吉”建设行动纲要》《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三年行动计划》等决策部署,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全面治理、综合施策,升级“蓝天行动”计划,大力实施清新空气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州党委十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环保优先、生态立州”“两个可持续”,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污染防治为重点,以重大环保工程项目建设为抓手,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以提高环境监管能力为支撑,严格依法监管,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通过三年持续用力,切实减少污染存量,严格控制污染增量,不断提高全州环境空气质量水平,为加快建设“花儿昌吉”而奋斗。
到2018 年,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明显降低,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85%;PM2.5、PM10浓度较2015 年年均下降2.5%、5%,重污染天数比2015 年下降30%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1.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建设。禁止新建每小时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6 年全州整治燃煤小锅炉243 台(2575 蒸吨/时);其中淘汰燃煤小锅炉149台(1042 蒸吨/时);关停阜康市滋泥泉子镇等12 台联片集中供热小锅炉;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22 台(516 蒸吨/时);完成工业燃煤锅炉污染治理72 台(1017 蒸吨/时)。2018 年全面完成“乌-昌-石”州域内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州内其他区域基本完成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州住建局、经信委、环保局、煤炭局、工商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实施工业废气提标治理。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源头控制,加大结构、工程、管理减排力度。大力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开展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对现有工业窑炉除尘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施玛纳斯浆粕化纤行业废气治理等重点治理工程。开展阜康G312 国道沿线两侧电力、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治理。通过实施提标改造及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等措施,全面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预计2016 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3060吨、氮氧化物474 吨、烟尘882 吨,2017 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341 吨、氮氧化物153 吨、烟尘95 吨,2018 年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099 吨、氮氧化物1783 吨、烟尘473 吨;三年累计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0 吨、氮氧化物2410 吨、烟尘1450 吨。开展“乌-昌-石”同治整治区域燃煤火电机组升级改造,对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10 万千瓦以上)的493 万千瓦燃煤火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等措施,预计2018 年减少二氧化硫4370 吨、氮氧化物5675吨、烟尘1555吨(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
3.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治理。着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在石化、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征调查及综合治理。2016 年完成城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验收工作;2017 年完成乡镇、园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验收工作;2018 年全面完成全州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验收工作。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商务局、经信委)。
4.强化城镇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三年行动计划。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责任单位:州住建局)。
5.加强道路、堆场扬尘治理。强化道路、车辆运输、堆场等扬尘源点的污染控制。实现定人、定车、GPS 定位,联合开展公路渣土运输治理,严肃查处渣土车辆交通违法和渣土撒漏行为。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6 年城市建成区主干道路机械化清扫达到80%,2017 年实现全覆盖,2018 年向建制镇覆盖。强化堆场扬尘治理,大型煤堆、料堆实行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2016 年、2017 年、2018 年煤场、料堆封闭或半封闭率分别达到30%、50%、100%(责任单位:州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煤炭局、环保局)。
6.持续推进烟尘污染治理。2016年启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逐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时段,规范城区及城郊露天烧烤。2017 年逐步减少秸秆焚烧点,不得在当地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2018 年基本消除秸秆焚烧点(责任单位:州农业局、住建局、环保局)。
7.开展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禁止在城区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2016 年完成城区大型餐饮油烟治理,开展燃煤餐饮业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替代。2017 年启动重点乡镇餐饮业油烟治理工作。2018 年基本完成重点城镇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州食药监局、环保局)。
8.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出具排放检验报告,不得上路行驶。2017 年运用移动式机动车尾气激光遥感监测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2018 年在“乌-昌-石”区域城区中心道路安装固定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和联合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
9.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6年落实昌吉市、阜康市区域限行政策,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任务淘汰中心城区黄标车,强制报废老旧车辆。2017 年基本淘汰整治范围内的黄标车。推进机动车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治理和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10.提升机动车燃油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到2017 年,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州商务局、环保局)。
11.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公共交通建设,提高公交出行比例,完善步行、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加快乌昌轻轨建设。在昌吉市、阜康市等重点城市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6、2017、2018 年分别推广新能源汽车(标准车)1000 辆、1200 辆和1400辆;至2018 年昌吉市公交系统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比例达到50%以上。在农村积极推广农用电动车辆和清洁能源动力农机具(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公安局、农机局、商务局、环保局)。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2.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州党委、政府《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昌州党发〔2015〕4 号)的要求,优化投资结构,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的准入,州域内严格控制工业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严格管控高载能产业布局,严格管控高载能产业能源消耗,高耗能项目能源利用率按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实行能源定额管理。集中发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能源基地、煤电基地、煤化工基地优势,其他地区不再新增布局高载能产业(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1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分步骤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6 年实施关停天龙实业1.2 万千瓦发电机组、粤华焦化60 万吨焦化产能等13 个项目。2017 年、2018 年,通过实施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州经信委、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煤炭局)。
14.压缩过剩产能。禁止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结合国家对煤炭、钢铁、水泥等行业去产能要求,完成重点行业产能淘汰任务。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县市、园区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煤炭局)。
15.提升传统优势产业。落实自治州三次产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积极推广现代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认真落实《中国制造2025》,实施“制造强州”行动,大力发展输变电装备等先进装备制造业,打造标志性产业集群、产业基地、领军企业和品牌产品。建立工业产业准入提升退出机制,瞄准国际国内行业标杆,改造提升石油化工、煤炭煤电煤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传统优势产业。大力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文化、旅游、信息、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实施“互联网+”,创新和培育新型经济业态。积极发展分享经济(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局、商务局、煤炭局)。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16.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大力发展循环工业、农业、服务业,培育一批特色突出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和示范区。启动工业循环经济领域试点申报工作,2016 年申报试点园区1 个,工业企业试点单位5 个。实施国家、自治区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到2018年,完成昌吉高新区和60%以上的自治区级园区循环化改造,全州单位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和污染排放分别比2015 年降低20%。支持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县市(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农业局、商务局、环保局)。在昌吉市、阜康市、奇台县3个支点城市的重点社区、乡镇率先实行垃圾分类回收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商务局、农业局、供销社)。
17.全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突出重点园区、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效能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能效领跑者制度。大力开展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节能、降耗、减排的清洁生产项目。加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2016 年完成40%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2017 年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8 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5年下降20%以上(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
18.积极研发推广清洁低碳技术和产品。大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模式,重点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清洁低碳技术,推进重点园区、企业、行业节能减排;加强汽柴油(车)排放净化、智能电网、智能电表等方面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积极开展低碳城市、低碳小城镇、低碳园区、低碳企业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科技局)。
19.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在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4 个县市开展“新疆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项目”,摸清区域大气污染产生原因,掌握空气质量污染趋势和来源追因,明确污染治理目标和方向,提高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2016 年,继续实施阜康市PM2.5源解析课题,启动昌吉市PM10、PM2.5源解析研究项目,2017 年完成研究项目。围绕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工作需求,加强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新技术推广(责任单位:州环保局、气象局、科技局)。
(四)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20.大力推进“电化昌吉”。落实自治区推进“电化新疆”决策部署,制定“电化昌吉”工作实施方案。推行分散式电采暖和“电-气互补”采暖,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和医院、学校、景区公共设施推行。启动昌吉市住宅小区电热采暖工程和城乡结合部分散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改造试点,逐步向全州推广(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发改委、住建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环保局、煤炭局、工商局、旅游局、国网昌吉供电公司)。
2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所有新、改、扩建煤矿项目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鼓励建设群矿型和用户型洗(选)煤厂。2017 年底前,原煤入选率达到60%以上。推进建设一批现代化标准煤矿。禁止开采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提高用煤企业使用洗选原煤的比例。制定煤层气开发规划,有序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在高瓦斯矿区一律实行先抽后采,凡未进行煤层气集中开采利用的一律不得布局新矿井,稳步推进原有矿井煤层气利用改造。(责任单位:州煤炭局、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
22.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昌吉市建成区禁止燃煤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2016 年关停昌吉热力、兴隆热力、庆源热力、亚中热力等供热公司的燃煤锅炉,2017 年关停昌吉华电二期2×12.5 万千瓦时热电机组,基本淘汰每小时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启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清洁能源替代,逐步开展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2018 年将禁燃区范围逐步向城乡结合部扩展。2017 年完成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禁燃区划定,禁燃区占建成区比例达到80%。在全州积极倡导推广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消减农村原煤散烧,禁止使用高硫煤(责任单位:州住建局、环保局、煤炭局)。
23.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24.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建筑节能提升和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率先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和建材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太阳能、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发改委)。
25.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等开发利用,扩大水能、风能、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鼓励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资源。鼓励农村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使用清洁能源,完善农村光伏发展政策机制(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经信委、商务局)。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6.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2016年编制完成昌吉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战略规划环评,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所有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按产业定位进行布局,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实行2 倍总量替代。准东疆电外送电源基地建设一律执行超超临界机组准入。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州环保局)。
27.优化区域产业布局。严格按照《昌吉回族自治州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的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功能定位及各县市、园区功能区定位进行产业布局,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推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形成定位清晰、管控严格的空间规划体系。2016 年编制完成《昌吉州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生态红线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责任单位:州发改委、规划局、经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28.推动工业向园区聚集。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各县市在城镇和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随意设立各类产业园区、新城和新区。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对经济开发区外的工业企业、产业园区进行全面清理,限期搬迁至国家级和省级园区集中;已设立的县市产业园区、工业小区等,2018 年前全部就近整合到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
三、保障措施
29.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考核问责。各县市(园区)党政主要领导是清新空气行动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州直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发挥合力。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强化昌吉州清新空气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实,制定《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办法》,将清新空气行动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县市(园区)和州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与相关资金分配、奖补挂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出台自治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和《重大环境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做到有职必问、问责必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强化和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党委组织部、监察局、绩效办)。
30. 落实环境经济政策、深入创新投融资体制。全面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价格补助政策。实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加大“花儿昌吉”建设财政预算支出力度,建立系列创建“以奖代补”财政激励机制。推行绿色金融,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推行排污权许可制度,建立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2016 年,在阜康市、昌吉市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7 年,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和社会化监测服务试点。运用财政杠杆,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采用PPP 等多种模式,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责任单位:州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金融办)。
31.强化环境监管,严格依法监督管理。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实施重点污染源企业全过程监控,至2018 年,全面完成县市“智慧环保”二期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建立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联动执法机制,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实行“网格化”监管,发挥县市(园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组织的监督作用,确保管理无死角、监督无盲区。推进环境信息公开,自本实施方案发布起,采取日公布、周排名、月通报等形式及时发布各县市(园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情况;环保部门和企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州监察局、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32.建立区域协作机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主动强化和参与乌鲁木齐和周边区域大气污染跨区域联防联控。落实“乌-昌-石”区域环境同治整治,树立“一盘棋”思想,严格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推进,相互支持,形成区域间环境监管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州环保局、法制办)
33.建立预警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区域内大气污染物国控、自治区控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其在线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2016 年,完成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昌吉市、阜康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制定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启动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昌吉市、阜康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2018 年,全面开展玛纳斯县、呼图壁县、昌吉市、阜康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应急办、气象局、经信委、卫生局、教育局)。
34.强化环境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百姓宣讲、公益广告等活动,倡导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公众合理消费,鼓励购买绿色低碳、环境认证等产品,使用环保和循环产品,使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洁净优美的生产生活方式蔚成风气(责任单位:州环保局、州环委会成员单位)。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市民监督和举报污染环境行为,对环境保护工作献计献策。引导媒体深入报道环境执法工作和清新空气行动实施进展,大力宣传保护环境的先进典型事例,及时曝光违法排污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党委宣传部、环保局)。
“花儿昌吉”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办法
为确保《“花儿昌吉”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实现自治州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对各县市(园区)、州直相关部门推进清新空气行动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在自治州“花儿昌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清新空气行动推进小组统筹,州环保局会同州绩效办组织实施。根据州党委、政府出台的《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行动年度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县市(园区)、州直相关部门清新空气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整体考核,督促指导县市(园区)、州直相关部门落实治污责任和治污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开展考核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
二、考核依据和内容
(一)考核依据
以《“花儿昌吉”建设行动纲要》《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花儿昌吉”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 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州党委、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需限期整改的任务以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作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园区),州直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具体目标任务,实行差异化考核。
(三)考核内容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2.《“花儿昌吉”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年度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年度)中的相关重点工作及治理项目,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需限期整改的任务完成情况。
3.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包括智慧环保信息化建设、环境监察能力、环境监测能力、环境宣传教育基地、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以及严格环境执法完善管理制度等。
三、各县市(园区)考核指标和方法
(一)考核指标
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县市PM2.5和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详见附表)。根据自治区环境同治整治方案,2016年阜康市、昌吉市、呼图壁县和玛纳斯县考核空气质量指标PM10和PM2.5;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因为没有2015年的监测数据暂不考核,只考核空气质量指标PM10。
2.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治理项目和整改工作完成情况。其中:
(1)清新空气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及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2)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需限期整改的任务。
3.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其中:
(1)监管硬件设施建设;
(2)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规范化执法、网格化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等)。
(二)考核计分
1.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空气质量改善达到考核指标得满分,不达标按比例扣分。
2.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完成情况:“清新空气”行动重点项目全部完成得满分,未完成按事项扣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需限期整改的任务:未完成按事项扣分。
3.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完成情况: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比例计算分值。
4.不予评优项目:对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空气质量明显下降情形,因监管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园区)不予评优。
四、州直部门考核内容及指标
(一)考核内容
《“花儿昌吉”一号工程:清新空气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年度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分年度)提出的主要工作落实情况及重点项目落实情况(包括分年度实施方案中新增的项目)。
(二)考核指标
1.清新空气行动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清新空气行动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三)考核计分
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清新空气实施方案中各部门主要工作完成事项计算分值。
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按完成清新空气行动项目的事项计算分值。
五、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量化评分法,主要采取“听、查、看、访、办”等方式,对照计分方法进行逐项打分汇总。
1.听:听取各责任部门和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汇报。
2.查:查阅推进工作任务落实的相关档案资料、台账等。
3.看:对各类污染控制项目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4.访:采取暗访与明察相结合,与有关责任人访谈的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落实完成真实情况。
5.其他:日常监管、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作为日常考核依据之一。采取定期督查考核与不定期明察暗访、座谈交流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督查考核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六、考核结果
(一)按照共性与个性指标差异化考核的原则,对得分排名在前80%以内的县市(园区)提出一、二、三等次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建议,经州“两清两美一绿”行动协调推进办公室初审,报州“花儿昌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园区)和州直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年度考核具体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由州环保局会同州绩效办研究制定,对州直相关部门单独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
附件:各县市(园区)空气质量PM10 分年度量化考核指标
附件
各县市(园区)空气质量 PM10 分年度量化考核指标
(单位mg/m3)
年度 |
考核指标 |
木垒县 |
奇台县 |
吉木萨尔县 |
阜康市 |
昌吉市 |
呼图壁县 |
玛纳斯县 |
准东开发区 |
昌吉国家农业园区 |
昌吉高新区 |
2015 |
基准年浓度 |
0.052 |
0.053 |
0.076 |
0.088 |
0.106 |
0.071 |
0.072 |
0.105 |
0.106 |
0.106 |
2016 |
浓度 |
0.051 |
0.052 |
0.074 |
0.085 |
0.095 |
0.070 |
0.071 |
0.100 |
0.095 |
0.095 |
累计降幅% |
1.4% |
1.4% |
2.8% |
3.4% |
10.4% |
1.4% |
1.4% |
4.8% |
10.4% |
10.4% |
|
2017 |
浓度 |
0.051 |
0.052 |
0.072 |
0.082 |
0.077 |
0.069 |
0.070 |
0.090 |
0.077 |
0.077 |
累计降幅% |
2.8% |
2.8% |
5.6% |
6.8% |
27.4% |
2.8% |
2.8% |
14.3% |
27.4% |
27.4% |
|
2018 |
浓度 |
0.050 |
0.051 |
0.070 |
0.079 |
0.076 |
0.068 |
0.069 |
0.080 |
0.076 |
0.076 |
累计降幅% |
4.2% |
4.2% |
8.4% |
10.2% |
28.3% |
4.2% |
4.2% |
23.8% |
28.3% |
28.3% |
乌-昌-石环境同治整治区域内县市空气质量PM2.5 分年度
量化考核指标(单位mg/m3)
年度 |
考核指标 |
阜康市 |
昌吉市 |
呼图壁县 |
玛纳斯县 |
2015 |
基准年浓度 |
0.043 |
0.064 |
0.064 |
0.049 |
2016 |
浓度 |
0.042 |
0.061 |
0.061 |
0.047 |
累计降幅% |
2.3% |
4.7% |
4.7% |
4.1% |
|
2017 |
浓度 |
0.041 |
0.058 |
0.058 |
0.046 |
累计降幅% |
4.7% |
9.4% |
9.4% |
6.1% |
|
2018 |
浓度 |
0.04 |
0.055 |
0.055 |
0.044 |
累计降幅% |
7% |
14% |
14% |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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