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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16-07-27 18:52:07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进一步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水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政发〔2016〕2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花儿昌吉建设行动纲要、两清两美一绿三年行动计划等>工作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系列会议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求。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基础,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防控,城乡统筹、水陆统筹、河湖兼顾,对河流湖库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负责,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负责”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把昌吉建设成像花儿一样令人羡慕的地方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推动自治州向“生态文明州”迈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州水环境质量继续保持优良,地表水水质优良,水体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州水生态环境状况保持良好。到2030年,力争全州水环境质量、水生态系统功能持续稳定。

主要指标:到2020年,昌吉州8条主要监测河流15个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天池水库水质保持优良;各县市重点监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到2030年,全州主要河流、湖库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保持稳定,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水生态系统功能保持良好。

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高标准、严要求的完成辖区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的排查工作。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并全部依法取缔(环保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经信委、国土局、发改委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重污染行业。2016年底前,制定浆粕化纤、煤化工、农副产品加工、有色金属、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持续深化浆粕化纤、煤化工等重点行业环境整治,加强废水中重金属、盐分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扩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2017年底前,浆粕化纤行业完成碱回收工艺改造和再生水沙漠生态利用,钢铁行业焦炉实施干熄焦技术改造典型示范工程,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负责)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底前,组织完成对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的排查工作,制定并落实好污染整治方案。新建企业必须全部进入相应的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各类工业集聚区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于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 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继续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重点推进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纺织等产业延伸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具有园区特色的工业循环经济。到2020年,力争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实现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20%以上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商务局、经信委牵头,环保局、科学技术局负责)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各县市及重点独立建制乡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州主要河流流域、湖库沿线已建、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力争在2018年底前全面提高至一级A排放标准,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州所有县城和重点独立建制乡镇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城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完善城市排水系统,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相互适应。2016年底前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到2017年,昌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主要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6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处置现状调查与评估。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昌吉市、阜康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农业局负责)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坚持生态先行,疏堵结合,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畜禽养殖转型升级。2016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政府主导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范围细化到村,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执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鼓励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适度集中,统一收集和处理污染物,推广干清式粪便清理法,推进畜禽粪污的无害化处理。以有机肥生产及沼气工程为主要途径,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起,开始实施生猪规模养殖场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同时加大项目扶持力度;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生猪以上)标准化改造。持续推进各县市、园区养殖污染专项督查整治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畜禽粪便污水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畜牧兽医局牵头,环保局、农业局负责)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制定全州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围绕自治区“三个千万亩”粮棉高产田建设目标,加快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实施葡萄、甜瓜、蔬菜、玉米等大宗农产品农药减量行动,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更加准确,植物疫情防御体系不断完善,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力争实现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施用总量零增长,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灾减灾体系。严格灌区水监管理制度,头屯河、三屯河、三工河、呼图壁河流域、二宫河、开垦河、木垒河流域、塔西河流域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质监局负责)

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2016年底前,完成重点河湖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推广池塘集约化、标准化高效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及池塘生态循环水养殖等水产养殖技术,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等渔业项目。到2020年,全州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达6000亩。(水利局负责)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按照“兵地一盘棋、实施退地计划步调一致”的原则,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实时计划供水制度,以水定产、以水定规模,按照《昌吉州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制定退地减水方案,将退地减水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水系、灌区,力争2020年完成压减灌溉面积130万亩,2030年达到自治区“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要求,完成自治区压减灌溉面积任务。(农业局、水利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负责)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村镇污水治理规划。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街道)、生态县创建活动,将生态创建作为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效载体,采取“以奖代补”等形式奖励创建达标单位。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长效运行制度,注重项目整合,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采用“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模式。探索建立农村环保长效机制。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尽其功”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力争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50个,经整治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显著提高。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让农村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四)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经信、环保部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经信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区域禁止建设新增相应不达标污染物指标排放量的工业项目,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2016年底前,完成全州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初步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到2020年,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保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五)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原则上将重大项目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严守生态红线,优化产业布局。依据各类环境功能区定位,建立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可持续的产业布局总体方案,合理推进产业集聚化发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构建形成以昌西、昌东两片区基本农田为基础,以林牧草地为辅助,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和先进农业科技为支撑的农业战略格局。头屯河、三屯河、三工河、塔西河、呼图壁河、二宫河、开垦河、木垒河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pan>(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城乡规划管理局、水利局负责)

合理布局工业产业带。构建“两核、两轴、两带、多园区”为主体的新型工业化现代产业体系战略格局,逐步发展以昌吉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准东国家级特大型煤电、煤化工基地为核心区的东西两翼产业带,严格控制发展区域环境风险,鼓励发展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局、环保局、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各县市、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经信委牵头,环保局负责)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构建“四心、两带、三区”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建立健全生态空间保护的评价考核追责制度。2016年底前,开展河道、湖库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估,完成岸线管理和保护工作方案,规定蓝线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2017年开始,逐步完成城市蓝线区内挤占项目搬迁撤出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完成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将划定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线作为河湖保护红线,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城乡规划管理局、国土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六)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企业清洁化、园区循环化发展。2016年开始,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试点示范,筛选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鼓励造纸、石油石化、煤化工、食品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火电、化工、制浆造纸、食品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落实《昌吉州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推进总量控制与分区限额相结合双控管理,各地制定年度减水目标及对策措施,落实因自然原因、地下水严重超采、重大干旱等特殊情况造成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区域供水的水量限制规定,切实保障用水总量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对取用水总量超过控制目标的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目标的区域,应当对其新增取水的取水量进行限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25.04亿立方米以内,此后逐年减少,到203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21.64亿立方米以内。(水利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负责)

(八)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地下水、地热水、油气等地下流体资源开采区域的地面沉降专项调查和监测,确定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修复,按照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超采区内禁止农业新增取用地下水,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予以逐步关闭。针对已经超采和可能发生超采地下水的区域,提出“零”打井等严格的控制地下水开采要求,上收审批权限,采取以水定电、以电控水的“井电双控”机制,严格控制地下水资源使用。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加强水源置换,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地下水开采规模,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水利局、国土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业局负责)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州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地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全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水利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抓好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经信委、水利局牵头,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局负责)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加快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城镇老旧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全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排查,到2017年,全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质监局负责)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改善灌溉面积达到90%以上,高效节水面积增加到5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农业用水比重降低至85%以下。(水利局、农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负责)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建立健全环保、水利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完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管理,已设入河排污口加强日常监管工作,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负责)

保障河流生态流量。严格限制在主要流域内新建水电项目。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加强生态流量保障工程建设,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2017年底前,科学核定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不符合河流最小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限制运行,对安全隐患重、生态影响大的水电站要建立报废和退出机制。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水量分配中的作用。(水利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一)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pan>(环保局牵头,水利局负责)

(十二)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各县市、园区应按照自治州整体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十三)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17年起,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卫计委、安监局负责)

妥善处置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各县市、园区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保局牵头,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卫计委负责)

(十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达标排放。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2017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环保局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州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环保局负责)

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环保局负责)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五)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从水源到供水系统全过程监管。县市人民政府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辖区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等饮水状况,对涉及供水安全的环节要加强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监督。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卫计委、水利局负责)、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计委、水利局负责)。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全州饮水安全状况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卫计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负责)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全州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全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加快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范围边界设立醒目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开展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其上游来水区域范围内的违法构筑物、散养牧场和排污口(水利局、环保局牵头,农业局负责),取缔和关停对水源地产生影响的小型煤矿及其加工企业(经信委、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负责)。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水利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卫计委负责)

防治地下水污染。2017年底前,建立较完整的地下水监测网。定期评估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检查重点工业企业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并定期公布污染地下水的企业名单。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对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商务局、经信委、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负责)

(十六)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防治结合、分级推进、联动执法。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2017年底前,研究建立水陆结合、全面控源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汇入头屯河、玛纳斯河等各主要流域、湖泊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落实控源、截污、清淤、活流措施,到2020年实现各主要流域、湖泊水体保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相关区域要严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农业局负责)

(十七)保护水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环保局、林业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十八)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推进重点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暂存库和处理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环保局、水利局牵头,经信委、农业局、畜牧兽医局负责)

六、强化科技支撑

(十九)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湖库富营养化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污泥处置等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科学技术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二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交流与合作,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改委牵头,科学技术局、经信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牵头,科学技术局、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各县市应于2016年底前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乡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改委、水利局牵头,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负责)

完善收费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修订后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2017年起,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质监局负责)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县市、园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并积极向中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直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对重点地区给予倾斜支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环保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2016年底前,制定节水环保“领跑者”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拟开展节水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以企业自愿为前提,每年在公众媒体上发布节水环保“领跑者”名单。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达到更高标准、排污强度不断降低,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pan>(发改委、环保局牵头,经信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限制贷款类。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2018年开始,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改委、金融办牵头,经信委、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各主要流域内各县市、园区要加大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治污和生态建设的资金支持,如建立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基金。有关地方要积极推进流域生态补偿,实行上游保护,下游发展,下游给上游进行补偿。探索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补偿实施力度。(发改委、财政局牵头,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负责)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各地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保局负责)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环保局牵头,法制办、经信委、公安局、编办负责)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环保局牵头,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负责)

(二十五)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水陆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县市、园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跨行政区域流域应由所在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划,健全全州水环境监测网络。完善全州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环保、水利、国土、住建等部门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加强公共财力保障,加快落实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方案,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各县市自2016年1月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强化环保监管工作,确保环境安全。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提升人员素质、硬件及软件方面的监管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县级以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补齐缺编环境执法人员,推进监控设施的第三方委托运营,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环保局负责)

九、强化公众负责和社会监督

(二十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每年公布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地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自治区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环保局牵头,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卫计委负责)各县市、园区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国家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按规定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pan>(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负责)

(二十七)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一是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正的程序设计,以交流、沟通、博弈的方式搭建一个能够反映公众诉求、进行多方利益博弈、互动的平台,达成共识以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与协调。二是健全公众负责的环境监督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应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公众代表担任环保监督员,环保监督员负责对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健全公众负责的环境决策制度。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负责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制定环境决策以及开展地方环境立法时,除涉及国家机密外应当通过召开公众代表听证会,或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发布政策、规划草案等途径,pan>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四是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扩大公民对环境信息的知情范围和知情度。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超总量限额排污企业名单,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实行环保政务公开。五是建立环境信息政府网站,实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生态状况评价、污染事故、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span>(环保局负责)

(二十八)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大力开展此项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保局牵头,政府新闻办、教育局、文化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环保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信委负责)

(三十)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州政府建立“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定期调度检查任务的进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县市环保局。县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区属企业、州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保局牵头,国资委负责)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考核制度,以及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州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一岗双责”,自2016年起,每年对各县市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纳入县市、园区环保目标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环保局牵头,组织部负责)

将考核结果作为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财政局、发改委牵头,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负责)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各县市、园区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同时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环保局牵头,监察局负责)

(三十三)加强督查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追溯问责,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追究责任。(环保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负责)

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各县市、园区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和“两清两美一绿”三年行动计划,各司其职,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切实落实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确保如期实现全州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为建设花儿昌吉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州、生态宜居”提供环境保障,推动自治州向“生态文明州”迈进。

附表1

《昌吉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主要任务清单表

任务

子任务

牵头部门

主要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间

一、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经信委、环保局

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开展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低、小、散”落后企业、加工点、作坊的专项整治,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

专项整治重污染行业。

经信委、环保局

制定浆粕化纤、煤化工、农副产品加工、有色金属、造纸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2016年底前)

浆粕化纤行业完成碱回收工艺改造和再生水沙漠生态利用,钢铁行业焦炉实施干熄焦技术改造典型示范工程,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

对超标、超总量排污和使用、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持续开展)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商务局、经信委

组织完成对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情况的排查工作,制定并落实好污染整治方案。(2016年底前)

商务局、经信委

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2017 年底前)

商务局、经信委

力争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实现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20%以上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2020年底前)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住建局

各县市及重点独立建制乡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2020年底前)

全州主要河流流域、湖库沿线已建、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力争全面提高至一级A排放标准,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

全州所有县城和重点独立建制乡镇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城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2020年底前)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住建局

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2016年底前)

昌吉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2017年底前)

其他主要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2020年底前)

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

住建局

完成污泥处理处置现状调查与评估。(2016年底前)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2017年底前)

昌吉市、阜康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畜牧兽医局

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6年底前)

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7年底前)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2016年起)

开始实施生猪规模养殖场改造(2016年底起

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7年底前)

全面完成可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生猪以上)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

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2020年底前)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农业局、水利局

制定全州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到户率达到90%,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2020年底前)

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水利局

完成重点河湖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工作。(2016年底前)

全州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达6000亩。(2020年底前)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

农业局、水利局

完成压减灌溉面积130万亩。(2020年底前)

达到自治区“三条红线”控制指标要求,完成自治区压减灌溉面积任务。(2030年底前)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环保局、住建局

编制完成全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及村镇污水治理规划。(2016年底前)

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不少于50个。(2020年底前)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四)调整产业结构。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经信委

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分级报经信、环保部门备案。(2015年起)

严格环境准入。

环保局

完成全州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报告,初步建立监测预警机制。(2016年底前)

组织完成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2020年底前)

(五)优化空间布局。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发改委、经信委

主要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造纸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pan>

构建“两核、两轴、两带、多园区”为主体的新型工业化现代产业体系战略格局。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

经信委

各县市、园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国土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水利主管部门开展县域内河道、湖库岸线利用现状调查与评估,规划和国土部门完成岸线管理和保护工作方案,纳入相关规划,规定蓝线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要求,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2016年底前)

逐步完成城市蓝线区内挤占项目搬迁撤出任务。(2017年起)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完成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界确权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

(六)推进循环发展。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发改委、经信委

在高耗水行业开展试点示范,筛选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节水治污技术。(2016年起)

促进再生水利用。

住建局

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2020年底前)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七)控制用水总量。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水利局

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25.04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底前)

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21.64亿立方米以内。(2030年底前)

(八)严控地下水超采。

水利局、国土局

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

(九)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

水利局

全州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0%以上,水资源紧缺地区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要达到15%以上;全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2020年底前)

抓好工业节水。

经信委、水利局

电力、钢铁、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2020年底前)

加强城镇节水。

住建局

完成全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排查。(2016年底前)

全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17年底前)

全州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2020年底前)

发展农业节水。

水利局、农业局

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改善灌溉面积达到90%以上,高效节水面积增加到500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农业用水比重降低至85%以下。(2020年底前)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水利局、环保局

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推进排污口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

保障河流生态流量。

水利局

科学核定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指导督促水电站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落实生态下泄流量要求。(2017年底前)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十一)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

环保局

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布。(2016年起)

(十二)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和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环保局

各县市、园区应按照自治州整体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进行分解落实。

(十三)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防范环境风险。

环保局

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2017年起)

妥善处置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

环保局

各县市、园区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十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环保局

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

加强许可证管理。

环保局

完成全州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

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

环保局

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

五、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十五)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加强从水源到供水系统全过程监管。

卫计委、水利局、住建局

及时公开水源水质状况;

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全州饮水安全状况信息。(2016年起)

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环保局、水利局

全州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2020年底前)

完成全州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2016年底前)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水利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

防治地下水污染。

商务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

建立较完整的地下水监测网。(2017年底前)

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2017年底前)

(十六)提升流域水环境总体质量。

深化流域水污染防治。

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

推行基于控制单元的差别化流域水环境管理政策。(2017年底前)

实现各主要流域、湖泊水体保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100%),相关区域要严格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底前)

(十七)保护水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环保局、林业局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十八)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

环保局、水利局

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2017年底前)

六、强化科技支撑

(十九)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科技局

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二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

发改委

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十一)理顺价格税费。

加快水价改革。

发改委、水利局

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乡镇也要积极推进。(2016年底前)

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

完善收费政策。

发改委、财政局

探索建立农村居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制度。(2017年起)

落实税收政策。

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积极推进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

财政局

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

(二十三)建立激励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发改委、环保局

制定节水环保“领跑者”实施方案。(2016年底前)

推行绿色信贷。

发改委、金融办

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2017年底前)

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2018年起)

推进实施重点流域生态补偿。

发改委、财政局

加大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地区治污和生态建设的资金支持。

积极推进流域生态补偿。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四)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排放监督。

环保局

各地要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2016年起)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环保局

健全完善上级督查、属地监管的环境行政监督执法机制。

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局

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

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提升监管水平。

完善流域协作机制。

环保局

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

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

环保局

健全全州水环境监测网络。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环保局

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强化环保监管工作,确保环境安全。(2016年1月起)

九、强化公众负责和社会监督

(二十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环保局

每年公布水环境状况。

环保局

各县市、园区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十七)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健全举报制度。

环保局

提出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的主要措施。

健全公众负责的环境监督制度。

环保局

提出全州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措施。

健全公众负责的环境决策制度。

环保局

提出全州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的具体措施。

扩大环境信息公开范围。

环保局

完善媒体参与执法、挂牌督办与公开曝光等工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建立环境信息政府网站

环保局

实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质量、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生态状况评价、污染事故、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项目审批和案件处理等环境信息。</span>

(二十八)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环保局

提出加强宣传教育、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的具体措施。

十、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经信委

提出落实各级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的总体要求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三十)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

环保局

州政府建立“一月一协调、一季一督查”工作机制,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力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环保局

提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环保局

州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一岗双责”

提出约谈、限批相关要求。

(三十三)加强督查问责。

环保局

建立环境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提出进行领导干部终身责任追究的要求。

附表2

昌吉州地表水-河流15个水质断面目标表

序号

所在水体

断面名称

2014年现状

2020年目标

1

头屯河

八钢

2

头屯河

电线厂

3

头屯河

皮革厂

4

头屯河

化工厂

5

三屯河

三屯河首

6

三屯河

三屯河尾

7

三工河

瑶池商城

8

三工河

三工河闸门

9

开垦河

水管所

10

开垦河

老奇台

11

塔西河

石门子

12

塔西河

马家庄

13

呼图壁河

青年渠首

14

二宫河

孙庄村

15

木垒河

县城西

附表3

昌吉州地表水-湖库3个水质监测点位目标表

序号

湖库名称

监测点位名称

2014年现状

2020年目标

1

天池

进口

2

天池中心

3

出口

附表4

昌吉州县市(镇)9个饮用水源地水质目标表

序号

水源地名称

水源地

类型

2014年现状

2020年目标

1

昌吉市一水厂水源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

2

昌吉市二水厂水源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

3

玛纳斯县水源地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

4

呼图壁县二水厂水源地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

5

吉木萨尔县水源地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

6

奇台县一水厂水源地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

7

奇台县二水厂水源地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

8

木垒县三眼泉水源地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

9

阜康市市水厂水源

地下水

达到或优于Ⅲ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