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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责改字〔2024〕1-11号(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1-16 18:30:15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昌州环责改字〔20241-11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57254558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付坤

地址(住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区

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4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清缴2019年至2022年(两个履约周期)的碳排放配额。2019年-2020年(第一个履约周期)二氧化碳应履约量1255.39万吨,实际履约量1199.85万吨,未履约量55.54万吨。2021年-2022年(第二个履约周期)二氧化碳应履约量1111.73万吨,实际履约量1008.74万吨,未履约量102.99万吨。2019年-2022年(两个履约周期)实际二氧化碳未履约量合计为158.53万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1月1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月10日),用于证实该企业存在未按期缴纳碳排放权配额违法行为,被调查人对该违法行为确认无误;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月10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的主体是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

3.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2024年1月10日),用于证实做出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系该企业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4年1月10日),用于证实该违法行为现场调查情况;

5.《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截图1张(2024年1月10日)、关于新疆嘉润碳排放履约相关情况的汇报(新嘉润发[2024]12号)用于证实2019年-2022年两个履约周期实际二氧化碳未履约量合计为158.53万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2019年至2022年二氧化碳配额清缴。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