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37号
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697828405N
法定代表人:王梓丞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2023年9月15日生态环境部帮扶指导组反馈问题,于2023年10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①6号碳化室炉门封闭不严,荒煤气无组织逸散严重;②1号焦炉22号碳化室焦侧出焦过程中,大量烟尘自拦焦车与焦炉本体间缝隙以及拦焦车集尘罩顶部无组织放散;③焦炉顶部大量观察孔未密闭;④机械化氨水澄清槽焦油渣泄渣口废气收集效果较差,现场焦油渣刺激性气味严重涉。涉嫌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精细化管控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0月3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证实你单位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精细化管控违法事实。
2.你单位受委托人王亚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0月3日),用于证实违法主体身份合法。
3.你单位受委托人王亚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0月13日),用于证被询问人受委托接受调查询问。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 2023年9月15日、2023年10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和执法人员调查过程。
5.你单位受委托人王亚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10月3日):关于《关于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90万吨/年捣固焦及配套10万吨/年甲醇项目变更为130万吨/年捣固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5〕303号)复印件,用于证实该企业整体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6.你单位受委托人王亚提供的项目环境保护验复印件(2023年10月3日)《优派能源(阜康)煤焦化有限公司90万吨/年捣固焦及配套10万吨/年甲醇项目变更为130万吨/年捣固焦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该企业整体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12月5日,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案件审议会议讨论决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未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精细化管控要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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