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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17号 新疆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11-23 17:24:36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予罚字20231-017

 

新疆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3979972907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东一路704号

法定代表人:李磊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3926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冷却水系统为开式冷却水系统,但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每6个月对流进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每6个月对流进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监测;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每6个月对流进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进行监测;

3.新疆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总经理史晓波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主体是新疆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总经理史晓波接受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

4.新疆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自行监测方案,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将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纳入自行监测范围;

5.新疆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服务合同书(2023年9月27日),用于证明你单位9月20日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将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纳入自行监测范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11月20日,经我局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集体讨论认为,鉴于你单位在国家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9月18日提出该项问题后,9月20日与新疆国科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内容,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的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每半年开展一次监测,且该企业此次行为为初次违法,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第二项:“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5.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整改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联系人:高连真                   0994-2333549

 址:昌吉市健康西路505号 邮政编码:831100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