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91号
关于新疆伊麦尔香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辣椒酱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伊麦尔香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伊麦尔香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辣椒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伊麦尔香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辣椒酱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大西渠镇闽昌工业园幸福路以西新疆有色勘察七O一队仓储基地南区内,租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色地质勘查局七O一队厂房,不新建建筑,仅对厂房进行装饰后安装设备使用。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12′15.382″,北纬44°01′35.746″。新建项目,本项目建设2条生产线,建成后年产辣椒酱1000t,。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7.5万元,占总投资的17.5%。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十九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祥达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的审查意见(昌市环函〔2023〕16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气主要为炒制工序产生的油烟。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2台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通过高于所在建筑屋顶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油烟排放浓度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主要为原材料清洗及浸泡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原材料清洗及浸泡废水属于清洁下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设备清洗废水经隔油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振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为杂质、不合格原辅料收集后拉运至当地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场处置;生活区设置垃圾收集箱,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包装材料出售给废品收购站,资源循环再利用。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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