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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关于印发《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2 15:10:06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5-24
文  号: 昌州环委办发[2023]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关于印发《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昌州环委办发〔2023〕6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环委办,州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


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的安排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州本级、县市(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体系”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目标,保障全州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2〕1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及目标

范围:全州7个县市、3个园区。

目标:以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效能为目标,强化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州直相关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各县市(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监管责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质量现状,有效预防环境问题,有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环境监管“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具体化、监控手段科技化、环境管理精准化。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网格体系及工作职责

利用国、区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格化监测、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建筑扬尘监测、高空瞭望等先进科技手段,形成大数据分析平台。统筹州、县、乡、村和行业部门,建立州本级、县市(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监管体系。构建监测、预警、指挥、执法、管理五位一体的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一)昌吉州本级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由自治州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担任网格长,成立自治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州大气办”),主任由州党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州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委,州生态环境、发改、公安、工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交通、卫健、水利、商务、市场监管、林业草原、应急管理等环委会成员单位组成,环境监管责任参照《昌吉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昌州党办字〔2021〕17号)执行。主要职责概括为“抓总+核查+考核+问责”。

(二)各县市(园区)行政区域建立二级网格。由县市(园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网格长,全面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其他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二级分网格长,分别负责1-2个乡镇(街道)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做到乡镇(街道)由二级分网格长负责全覆盖。成立县市(园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党工委)相关领导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概括为“统筹+检查+执法”。

(三)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网格长,全面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其他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三级分网格长,分别负责若干个村(社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做到村(社区)由三级分网格长负责全覆盖。成立乡镇(街道)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党工委)相关领导同志担任。配置专职及兼职网格监督员若干名(专职网格监督员至少3名)。主要职责概括为“巡查检查+督促整改+收集上报+配合调查”。

(四)村(社区)行政区域建立四级网格。由村(社区)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双网格长,选派责任心强的村“两委”干部、党员担任网格监督员,每个村(社区)配置3名以上网格监督员(专职网格监督员至少1名)。主要职责概括为“巡查+制止+上报+协助”。

(五)重点网格。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所在地县市(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建立重点网格。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包联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负责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开展精细化管控。

三、运行监管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牵头的原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网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行业牵头职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建立空气质量月度达标机制。二级网格制定重点管控区域精细化管控方案,按照年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将任务逐月分解,制定细化月度任务指标,加强监测、执法、管理等部门协同联动,做到及时分析监测数据,科学研判污染趋势,第一时间响应,迅速排查原因,精准落实污染管控措施,确保国、区控站点空气质量月度达标。

(三)建立网格微站异常数据现场核查及时处置机制。二级网格充分运用网格微站数据变化和一级网格推送的异常报警信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排查处置,按照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反馈结果、总结分析的闭环管理工作要求执行。二级网格监督员接收指令后,立即开展各自辖区指挥、调度工作,并通过昌吉州网格化精准监测平台在1小时反馈现场情况、2小时上报处置结果至州大气办。

(四)建设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站全覆盖体系。进一步健全我州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各县市要层层传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压力,督促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乡镇(街道)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站,实现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

(五)建立定期会商调度机制。州大气办建立“线上监控+线下检查→形成问题清单交办整改→部门、属地跟踪整改→抽查核查→存在问题动态清零”闭环工作落实机制,采取每日会商研判机制,针对首要污染因子,根据污染特征分析得出每日重点管控方向,同时开展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微站异常数据和环境污染事件调度,形成问题清单推送二级网格进行整改;每周对二级网格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及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调度,预测分析下周污染形势及气象形势,做好污染应对工作。同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置情况形成专报呈报一级网格长并向二级网格长通报。

(六)建立考核机制。通过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移动执法系统平台、专项执法行动以及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曝光等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国、区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数据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州大气办每月对二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和重点管控区域精细化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每月进行通报。

(七)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一、二级网格要制定并落实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坚持正确导向,充分发挥举报奖励的激励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突出问题,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全民行动,积极营造崇尚生态文明的浓郁氛围。

(八)建立生态环境问题及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机制。州大气办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坚持正面宣传与典型案件公开曝光相结合,依托昌吉州广播电视台及官方新媒体账号,对环境问题及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不断加大对环境问题及违法行为的鞭策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力,压实企业源头预防责任和污染主体治理责任,实现绿色发展。

(九)建立约谈制度。州大气办定期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缓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及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依规开展约谈。

四、考核内容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州大气办每月对各县市(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二级网格,由州大气办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不力的县市(园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由州大气办提出问责建议。同时对各县市(园区)在月考核中发现问题(发现的问题是指被上级执法检查、督查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发现生态环境问题,而当地网格应发现未及时发现以及未及时上报的,下同)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10%以上,由州大气办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发现问题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10%以上的,或一个月发现问题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20%以上的,由州大气办约谈县市(园区)相关负责同志;连续三个月发现问题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10%以上的,或连续2个月发现问题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20%以上的,由州大气办对县市(园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提出问责建议。

(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州大气办依据六参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SO2、NO2、CO和O3-8H空气质量分指数之和)绝对值进行考核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每月位列全州最后1名的,由州大气办通报批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连续两月位列全州最后1名的,由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二级网格相关同志进行公开约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连续三月位列全州最后1名的,由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二级网格相关同志进行公开约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连续三月以上位列全州最后1名的,对二级网格相关人员提出问责建议,进行组织处理。

(三)重点管控区域精细化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周对二级网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进展、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上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度,调度情况以专报形式反馈。对未整改的,由州大气办通报批评;再次核查调度仍未整改的,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对二级网格相关同志进行公开约谈;三次核查调度仍未整改的,由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二级网格相关同志进行公开约谈。

五、强化保障,提升工作效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网格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州大气办组织推进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完善运行工作,二级网格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监管的强大合力。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二)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三、四级网格日会商巡查、二级网格周分析研判、一级网格月考核通报”工作机制,全面掌握生态环境现状,分析存在的生态环境风险,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网格监督员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对各级网格监督员信息进行更新。全面公开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园区)要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专职机构,充实基层环保执法力量,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将执法装备装配、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两代表一委员”作用,定期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严肃监督考核。州大气办加强对二级网格运行的监督指导,依据《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与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二级网格要对下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定期调度、通报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要建立考核评价体系,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附件:

1.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细则

2.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与考核办法

3.昌吉州各县市(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

4.昌吉州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



附件1

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压实自治州各级网格长、网格监督员环境监管职责,提升自治州网格化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实行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及时掌握辖区内环境状况,从源头上防治环境隐患,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第三条 各县市(园区)应当将本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施工场所、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纳入网格化监管体系,划定环境监管网格,建立网格化监管台账。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网格和重点网格网格长由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担任,作为本辖区、本单位环境监管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州本级、县市(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和重点网格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昌吉州本级,由自治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概括为“抓总+核查+考核+问责”。

负责督促指导建立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和评估考核机制;负责组织对各县市(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负责对各级网格巡查报告、交办查处、反馈整改及复查复核等全过程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暗访;负责督导各级网格及时调整更新网格长、网格监督员名单,并报州大气办备案;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县市(园区),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市(园区),其中国、区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作为二级网格重点管控区域,主要职责概括为“统筹+检查+执法”。

负责整合本县市(园区)环境监管部门职责,按照“精细化治理、精准化管控、精确化打击”工作思路,切实做好11个国、区控点位精细化管控,统一调度指挥,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任务,确定监管重点,建立适合本辖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配合州大气办,针对推送的污染信息及时分级安排处置,并按时反馈现场情况及处置情况;负责国、区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环境监管,细化网格化环境监管举措,明确具体监管职责和工作任务,全面加强重点区域所有污染源管控,最大限度降低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负责指导建立本辖区三级、四级网格,监督下级网格落实日常巡查、发现上报、督促整改等责任,对生态环境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指导;负责对各级网格上报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依法查处辖区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排查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污染源相关信息及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负责对各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负责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街道),主要职责概括为“巡查检查+督促整改+收集上报+配合调查”。

负责组织辖区网格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对本辖区污染源进行摸排调查和现场检查,收集第一手资料,形成本级网格的污染源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本辖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日常监管,与河(湖)长制、林长制相衔接,监督辖区污染源进行环境问题整治,督促辖区内违法排污企业整改;负责收集本辖区下级网格上报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本级网格无法解决或者需要报请上级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及时报上级网格处理。及时调查处理上级网格调度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上报处理情况;负责配合相关环境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建立本级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台账。

第八条 四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社区),主要职责概括为“巡查+制止+上报+协助”。

根据“巡查可发现、肉眼可识别、常识可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检测的原则”确定,负责重点围绕辖区“散乱污”企业、燃煤锅炉、扬尘污染、黑臭水体、垃圾堆放、残膜回收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日常巡查;负责及时制止巡查中发现的露天焚烧垃圾、焚烧秸秆、随意倾倒污水、畜禽养殖污染、噪音扰民、残膜回收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各类环境问题,做好记录并上报;负责对本级网格不能解决或者涉嫌环境违法需立案查处的,在查清基本事实后,及时报上级网格调查处理;协助二级、三级网格做好监控、发现、举报环境隐患、违法建设等行为,协调处理三级网格指派的工作任务,并处理巡查发现或者群众反映的情节轻微的环境污染矛盾纠纷问题。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县市(园区)要配齐配强网格化环境监管人员,推进环境监管网格与现有“党建+治安”基层网格融合式建设,有效整合力量,按照“一岗多责、一人多能”的要求,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形成“一张网”配置管理格局。

第十条 各级网格应当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第十一条 各级网格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履行监管职责,网格人员与被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各县市(园区)二级网格按照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调配人员编制,充实一线执法力量,配强执法装备,保障必需的执法用车和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三级网格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配置3-5名专职及兼职网格监督员(专职网格监督员至少3名),加强对网格监督员的绩效考评。

村(社区)四级网格要根据各自辖区面积大小、污染源数量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配置3名以上网格监督员(专职网格监督员至少1名)。

第十四条 各级网格结合区划调整、领导班子变动等情况,及时对本级网格环境监管工作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及时调整各级网格长及相关责任人,明确重点监管对象,规范监管档案,建立健全本级网格的监管台账,将巡查、整治、监管工作纳入台账记录,做到“三清三到位”(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监管到位、监督到位、互通到位)。

第十五条 各县市(园区)统筹抓好辖区三级、四级网格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整合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选定责任心强、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担任网格监督员,做好环境监管工作,发挥好调解员、信息员、宣传员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广泛宣传环保知识、及时发现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第十六条 各县市(园区)二级网格每季度组织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汽车修理行业、建筑工地、物料堆场、畜禽养殖场等污染源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建立污染源管理数据库并动态更新完善;组织完善“一企一档”环境管理基础台账,每年根据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种类、排污量、社会关注情况等要素,合理确定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录。

第十七条 实行“三、四级网格日巡查、二级网格周调度、一级网格月考核”工作机制。四级网格监督员每日至少要对网格内的污染源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三级网格要督促指导四级网格落实环境监管巡查要求,收集整理巡查记录;二级网格要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每周对网格化监管工作进行调度,每月研究一次本辖区环境监管情况(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实行每日调度会商、研判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每年至少组织1次基层网格人员集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跟班轮训、驻点辅导等方式,提高基层网格监管人员履职尽责能力;一级网格结合调度情况每月对二级网格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园区)负责形成调查移交处理制度,对下级网格上报的环境污染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按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处理;需要多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处理的,由各县市(园区)提请所属大气办明确牵头部门,由各成员单位配合进行联合调查;属于跨区域等需州级协调处理的,由县市(园区)统一汇总报至州大气办,由州大气办协调各有关县市(园区)和各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网格要利用报纸、网站、宣传栏等多渠道,公开网格长、网格监督员及环境监管信息。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环保举报热线,鼓励社会公众主动监督环保、广泛参与环保、积极支持环保。各级网格之间要建立上下级网格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整改要求,上级网格应当及时反馈下级网格;对巡查发现的环境违法线索、环境问题整改动态情况,下级网格应及时报告上级网格。

第二十条 各级网格要引导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加大环保资金投入,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能力。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管理档案,全面收集企业项目环评文件、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应急预案等资料。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价报告,开展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尽量避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园区)将本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保障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定期研究部署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实现本辖区环境监管工作无缝衔接、责任到人、生态良好的工作目标。

第二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管网格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职责。每年对辖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总结,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掌握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中位居前列、成绩突出的网格、网格长和网格监督员予以奖励;对监管薄弱、工作滞后的,要督促整改,予以通报批评;对网格化监管职责不落实,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州大气办负责汇总各县市(园区)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州绩效考核指标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自治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昌吉州网格化环境监管与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压实地方监管责任,有效提高监管效能,根据《昌吉州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昌州党办字〔2021〕17号)、《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昌州党办发〔2016〕5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园区)。

第三条 网格化环境监管与考核工作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考核机制

(一)州大气办每月对各县市(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二)州大气办通过网格化环境监管平台、移动执法系统平台、专项执法行动以及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网络舆情曝光等发现的问题线索,每月对各县市(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情况。

第五条 考核内容及分值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情况(30分)。

1.建立各县市(园区)级网格(以下简称二级网格),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网格长,在本级设立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分)。

2.各县市(园区)和乡镇(街道)分别明确由副处级及以上、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二级、三级分网格长,实现全覆盖(10分)。

3.各县市(园区)通过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公开本辖区内各级网格长、分网格长和生态环境污染投诉举报方式等,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10分)。

(二)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70分)。

4.发现的问题是指被上级执法检查、督查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发现生态环境问题,而当地网格应发现未及时发现,以及未及时上报的(40分,每1起扣1分,扣完为止)。

5.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上报的生态环境问题未及时交办查处或未组织联合执法查处的(10分,每1起扣5分,扣完为止)。

6.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查处不到位,整改不彻底,或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10分,每1起扣5分,扣完为止)。

7.对国家、自治区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的(10分,每1起扣10分。分数不足的,从总分中扣除)。造成不良影响的,总体考核为不及格。

(三)主动发现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实施加分奖励。

主动发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经州大气办审核,对发现、查办重大生态环境污染违法案件,有效防止、消除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隐患或突出环境事件作出重大贡献的,每1起加2分,最高加分奖励不超过10分。

(四)发生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问题造成严重影响实施惩罚性扣分。

因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致使发生生态环境事件,被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领导批示交办的,或由国家级、部级媒体公开曝光造成重大舆情的,以及群众反复举报(3次及以上)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被查证属实的,一次性扣减上述第五条第二款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体运行情况相应分值。

8.被国家级媒体公开曝光,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9.被自治区级媒体公开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性扣减30分。

10.被州级媒体公开曝光、网络舆情反映并查证属实的,一次性扣减20分。

同一问题符合上述两项或以上扣分情形的,以最高项分值为准,不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评分标准及等次评定

(一)第五条中第1、2、3项作为网格化环境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必须落实的工作任务,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各县市(园区)的考核,任何1项工作未按要求落实,此项考核分值即为0。

(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60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因履行网格化环境监管职责不到位,发生突出环境问题或重大污染事件,被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领导批示交办并查证属实的,被国家级媒体公开曝光造成重大舆情的,群众反复举报(3次及以上)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群众反映强烈被查证属实的,以及因履职尽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本月考核即为不及格。

第七条 专项督查和量化问责

(一)每月度对各县市(园区)网格化进行考核。对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二级网格,由州大气办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不力的县市(园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由州大气办提出问责建议。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二级网格,由州大气办提出问责建议。

(三)同时对各县市(园区)在每个考核月中发现问题(发现的问题是指被上级执法检查、督查巡查、信访举报核查等发现生态环境问题,而当地网格应发现未及时发现以及未及时上报的,下同)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10%以上,由州大气办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发现问题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10%以上的,或一个月发现问题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20%以上的,由州大气办约谈县市(园区)相关负责同志;连续三个月发现问题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10%以上的,或连续2个月发现问题总数占全州问题总数20%以上的,由州大气办对县市(园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同志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昌吉州各县市(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排名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州各县市(园区)大气污染治理,促进我州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昌吉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大气办”)负责对全州各县市(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考核,定期向各县市(园区)通报考核情况。

第三条 州大气办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县市(园区)六参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PM10、SO2、NO2、CO和O3-8H空气质量分指数之和)进行考核分析。

第四条 月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位列全州最后1名的县市(园区),由州大气办通报批评。

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位列全州最后1名的县市(园区),由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该县市(园区)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

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位列全州最后1名的县市(园区),由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该县市(园区)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公开约谈。

三次以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位列全州最后1名和未完成年度空气质量考核指标的,对县市(园区)相关人员提出问责建议,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 州大气办每月向各县市(园区)通报上一月全州县市(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向相关县市(园区)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 对于私自变更监测点位、擅自加装过滤设施、故意断电断网、擅自改变仪器设备参数及状态等人为影响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行为,一经查实,相关监测时段(按日计算)数据无效,用该点位当月各项污染物最高值替代后参与排名。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昌吉州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面提升排污单位遵法守法意识,警醒排污单位依法依规排污。以强有力的宣传攻势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实行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曝光机制。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坚持正面宣传与公开曝光问题相结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结合,集中宣传与阶段性宣传相结合,依托昌吉州传统新闻媒体(日报、电视、广播)及官方新媒体账号,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以及违法企业和违法人员依法公开曝光。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鞭策力度,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为推动自治州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昌吉。

二、发布规范

(一)定义解释。典型案例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下达行政命令,实施的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和移送公安行政拘留以及环境污染犯罪等行政执法案件中,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示范引领、教育警示作用的行政执法案件。典型案例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二)审查论证。州生态环境局申请发布典型案例前,应当根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最新标准对指导案例卷宗进行审查,组织论证。

(三)报送要求。编撰典型案例,应当遵循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等涉密信息。字数控制在1000字至1500字以内。

三、具体内容

(一)对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台账造假、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屡查屡犯、整改不力等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危害较大,具有典型性、倾向性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强化警示、惩戒、震慑、教育效应。

(二)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行伴随式采访报道,做好全州生态环境治理工作举措、进展、成效的宣传报道,以强有力的宣传攻势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四、工作安排

(一)原则上每季度在《昌吉日报》和昌吉广播电视台集中公布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同时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曝光,相关内容在新闻媒体网站、客户端、新媒体账号等同步发布。(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党委宣传部)

(二)州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县市(园区)做好本县县市(园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协调昌吉州融媒体中心做好对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伴随式采访报道,以及对全州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在《昌吉日报》、昌吉广播电视台和昌吉广播电台开设“保护碧水蓝天 共建美好家园”专栏专题,每周刊播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报道,并根据宣传效果需要保证报道篇幅(时长)。相关报道在新闻媒体网站、客户端、新媒体账号等同步发布。(责任单位:州党委宣传部、州生态环境局)

五、责任分工

(一)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由分管州领导审核后报州党委宣传部安排新闻媒体进行发布,州级各环委会成员单位向州党委宣传部提供州级层面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新闻素材和线索,并配合做好新闻采访报道工作。

(二)州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昌吉州融媒体中心选派专业记者及采编人员,配备专业设备,做好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伴随式采访报道。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重点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刊播版面和时段、时长,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州级各环委会成员单位在全州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重大举措、重要进展、突破性成效的宣传报道力度,督促各县市(园区)宣传部门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同步落实好曝光宣传工作。

(三)加强沟通配合,把握舆论导向,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与州党委宣传部、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做好重要数据、敏感问题的把控工作,报道内容均严格执行“三审三校”的审核制度,以昌吉州传统新闻媒体(日报、电视、广播)及官方新媒体账号统一发布内容为准,避免传播不确切信息,防止负面影响,确保定期曝光工作机制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