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45号
关于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矿瓦斯抽采系统
升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升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升级改建项目位于新疆呼图壁县石梯子西沟煤矿(原瓦斯磅房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N43°44'31.625",E86°40'14.679",建设瓦斯抽采站,设计纯瓦斯抽采量为25m3/min(其中高负压抽采系统抽采量为15m3/min,低负压抽采系统抽采量为10m3/min)。项目总投资1781.5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0万元,占总投资的5.05%。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3〕2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产生的扬尘,施工期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低浓度瓦斯放散废气,经过自动抑爆装置、水封阻火泄爆装置处理后经2根18m放空管放散;运营期瓦斯须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表1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生活污水排入现有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运营期无新增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经现有工程矿井水处理站内经处理后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用于井上、井下降尘和矿区绿化。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车辆运输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规定;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降噪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固废主要是施工建筑垃圾、工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等。施工建筑垃圾定期用封闭式废土运输车及时清运,并送到指定倾倒点处置,不得随意抛弃、转移和扩散;部分废弃钢筋、钢板等可回收固废,集中收集后进行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运营期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原厂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备检修产生少量废润滑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标准设计建设瓦斯泵房。瓦斯泵房入口、出口各设置两根放空管,放空管设置均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标准》(GB50471-2018)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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