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37号
关于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废旧轮胎回收
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废旧轮胎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废旧轮胎回收综合利用项目位于新疆阜康产业园区中区(新疆和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场地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22′30.821″,北纬44°06′46.432″。建设6套热裂解生产装置,主要包括废旧轮胎粉碎装置、热裂解装置及配套的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储运工程、依托工程,项目建成后年处理废旧轮胎10万t,年产炭黑3.655万t,热解轻油3.4万t,热解重油2550t,钢丝1.5万t,不凝气1.19万t。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434万元,占总投资的6.2%。
根据乌鲁木齐天之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3〕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主要为轮胎破碎工段产生的粉尘,裂解工艺废气、炭黑加工包装工段废气,储油罐呼吸废气、车间无组织废气等。破碎筛分工段安装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收集效率95%,除尘效率95%以上,风机风量为30000m3/h)经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4要求(20mg/m3);裂解炉启炉废气经“布袋除尘器+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器/SCR脱硝+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烟囱DA002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热裂解炉加热装置产生的废气返回加热炉燃烧处理后经“布袋除尘器+湿法脱硫+低氮燃烧器/SCR脱硝+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15m高烟囱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标准限值,H2S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热解产生的粗炭黑进入裂解炉下方发热粗炭黑槽,通过2套并联的下旋60型旋风捕集器及密闭引风管道将粗炭黑槽中的炭黑捕集后进入捕集器配套的暂存仓,未被铺集的炭黑粉尘经密闭管道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同包装工段产生的炭黑一同处理;炭黑出料包装工段拟在每条打包机出料口上方设1套集气罩,废气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炭黑尘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项目采用洁净的废旧轮胎,车间为密闭式车间,出料及包装工段为密闭车间,车间沉降的炭黑粉尘采用工业吸尘器处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含油废水经高压雾化处理后喷入热裂解炉加热装置燃烧室燃烧,生成的少量燃烧废气与不凝气燃烧废气一同送至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冷却废水排入循环池,循环使用,项目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和车间地面清洗水排入厂区现有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园区市政管网,最终进入阜康市城东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基础减震、隔声的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为储油罐清罐废物、废机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烟气脱硫过程中产生的脱硫石膏、破碎工段产生的除尘灰、炭黑出料及包装工段产生的炭黑粉尘、废包装,以及生活垃圾。除尘灰统一收集后,委托一般固废处置单位处置;炭黑尘集中收集后作为产品外售;废包装集中收集外售综合利用。在厂区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管理,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三防措施。脱硝设施废催化剂更换之后,委托有资质单位拉运处置,不在厂区贮存;生活垃圾采用生活垃圾收集箱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清罐废物、废机油及废油桶、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664t/a,二氧化硫4.69t/a,氮氧化物7.07t/a,VOCs0.141t/a。按照倍量替代要求,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5.328t/a,二氧化硫9.38t/a,氮氧化物14.14t/a,VOCs0.282t/a,倍量替代量从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剩余减排量中削减(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九、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 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颗粒物 | 5.328 | 阜康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2年完成 | 272.442 | 252.042 | 246.714 |
氮氧化物 | 14.14 | 27.238 | 16.838 | 2.698 | ||
二氧化硫 | 9.38 | 40.7010 | / | 40.4190 | ||
VOCs | 0.282 | 40.8890 | / | 31.5090 |
注:2022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颗粒物原有减排量272.442t/a,新疆龙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0万吨/年固废处理及深加工基地项目替代后剩余量252.042t/a,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46.714t/a。2022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氮氧化物原有减排量27.238t/a,新疆龙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0万吨/年固废处理及深加工基地项目替代后剩余量16.838t/a,本次替代后剩余量2.698t/a。2022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二氧化硫原有减排量40.889t/a,本次替代后剩余量31.5090t/a。2022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原有VOCs减排量40.7010t/a,本次替代后余量40.4190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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