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33号
关于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生产点年产36000吨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地面站(现场混装车16台)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生产点年产36000吨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地面站(现场混装车16台)扩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生产点年产36000吨现场混装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地面站(现场混装车16台)扩能项目位于吉木萨尔县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宝明地面站厂区内,项目占地 19700m²,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4′0.683″,北纬43°57′32.760″。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36000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新建车库及洗车工房、电锅炉房、废水收集池,新增9辆现场混装铵油炸药车。拆除原有废水收集池和原有电锅炉房,原有彩钢固废间迁移至厂区内新址,其他配套设施依托原有设施。铵油炸药混装在爆破现场进行,本项目不建设起爆器材和工业炸药暂存库。项目总投资2191.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万元,占总投资的0.37%。
根据新疆环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吉环项审发〔2023〕1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硝酸铵上料工序采用密闭式全自动上料。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标准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车辆冲洗废水、电锅炉废水及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排入洗车平台地下的废水收集沉淀池后通过新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用于厂区绿化及进厂道路洒水抑尘。电锅炉废水排放至防渗化粪池再通过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用于厂区绿化及进厂道路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隔油处理后排入防渗化粪池,通过新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用于厂区进场道路及周边未硬化区域洒水抑尘。车辆冲洗废水、电锅炉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均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 65/4275-2019)中表2的C级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中的道路清扫用水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隔声的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为废包装袋、电锅炉废离子交换树脂、生活垃圾。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由原料厂家回收利用,电锅炉废离子交换树脂由生产厂家更换并回收。生活垃圾采用生活垃圾收集箱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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