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20号
关于新疆源北电缆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米电线电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源北电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源北电缆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米电线电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源北电缆有限公司年产100万米电线电缆建设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甘泉堡工业园小微创业园,租赁新疆远度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已建2号厂房的东侧部分,租赁车间面积2840㎡,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9′24.361″,北纬44°09′27.052″。新建项目,新建年产100万米电线、电缆生产线一条,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分别设置在厂区东西两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0万元,占总投资的6.67%。
根据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3〕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挤塑、外套挤出、喷码设置局部密闭式集气罩,喷码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尺寸为1100cm×600cm,挤塑、护套挤出机上方设置集气罩尺寸900cm×400cm、1250cm×700cm、600cm×400cm、400cm×400cm、300cm×300cm,采用负压收集,抽风管风速应不低于15-20m/s,距离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风速不低于0.3m/s,排风管直径应为150mm,配套风机风量不低于6800m³/h,经“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15m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冷却废水、拉丝液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排放限值。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选用具有减震、降噪、隔声、消声设计的设备,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营运期固废主要为检验工段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水性油墨桶和废润滑油、废活性炭,以及生活垃圾。检验工段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水性油墨桶外售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在生产车间内西北角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进行管理,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三防措施。生活垃圾采用生活垃圾收集箱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在生产车间内东南角设置1座5㎡危废暂存间,废润滑油、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拉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VOCs0.156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VOCs0.312t/a,从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VOCs | 0.312 | 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1年完成 | 17.658 | 9.244 | 8.932 |
注: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原有VOCs减排量17.658t/a,上次替代出处新疆宜中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项目,替代后余量9.244t/a。
上一篇: 关于新疆光捷石油燃...
下一篇: 关于发布《重点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