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3〕117号
关于乡村振兴再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路创再生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乡村振兴再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乡村振兴再生资源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位于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G312北侧X152东侧交汇处东南方向,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6°54′4.29″,北纬44°7′7.62″。新建项目,新建3000型整体式环保型沥青混合料厂拌热再生生产线一条,年产18万吨沥青混凝土,总建筑面积800平方米,配套建设骨料仓、粉料仓、成品仓等;新建建筑废弃物处理厂房15480平方米,建设一条水泥预制品生产线,配套生产辅助设施,年产9万t/a预制件。项目总投资4269.6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54万元,占总投资的3.6%。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呼环评字〔2023〕2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污染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导热油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料场地面硬化,堆场三面密封,上有顶棚,上料斗置于料场内部,冷料采用全封闭式皮带输送系统;烘干筒废气采用电捕法沥青废气净化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处理后通过15m(DA002)高排气筒排放;卸料口产生的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与再生料烘干过程产生的沥青烟、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等废气,一同送入电捕法沥青废气净化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筒仓粉尘经自带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生产运输环节密闭;对料仓进行封闭,定期对料仓进行喷淋洒水。燃气导热油炉颗粒物、SO2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NOx执行《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1]17号)中不高于50亳克/立方米标准。烘干炉段排气筒各污染物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重点区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SO2、NOx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矿粉、水泥筒仓排放口污染物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出料口废气收集装置(苯并[a]芘、沥青烟气、非甲烷总烃)排气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厂界颗粒物、苯并[a]芘、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主要是混凝土养护、车辆设备及场地清洗废水等,设置临时沉淀池,将生产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部分施工废水通过自然蒸发消耗。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无生产用水,水泥预制品生产线运营期的生产用水为搅拌用水、降尘用水及生活用水,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化粪池,经防渗化粪池收集后由吸污车拉运至呼图壁县丰泉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运营期厂区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噪声源控制,采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车辆运输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l2523-2011)。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除尘灰返回原料中回用;废石料经破碎工序后回用于水泥预制品生产;沥青残渣回用于生产。设备运行废矿物质油、废活性炭、捕集沥青废油以及清罐油泥,建设20m2的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中,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有关规定。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项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0.474t/a,颗粒物0.46t/a,二氧化硫0.119t/a,VOCs0.009376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氮氧化物0.948t/a,颗粒物0.92t/a,二氧化硫0.238t/a,VOCs0.018752t/a,从呼图壁县产业结构升级、2021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1台锅炉拆除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呼图壁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氮氧 化物 | 0.948 | 呼图壁县产业结构升级 | 2021年8家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产业结构升级关停、拆除落后生产设备 | 17.930 | 6.426 |
颗粒物 | 0.92 | 呼图壁县产业结构升级 | 2021年8家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产业结构升级关停、拆除落后生产设备 | 7.148 | 4.232 |
二氧化硫 | 0.238 | 呼图壁县产业结构升级 | 2021年8家黏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行业产业结构升级关停、拆除落后生产设备 | 19.751 | 17.235 |
VOCs | 0.018752 | 2021年呼图壁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21台锅炉拆除 | 燃煤锅炉整治锅炉拆除 | 14.361 | 5.366368 |
说明:二氧化硫上次替代出处: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0.369t/a,倍量替代0.738t/a;氮氧化物上次替代出处: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2.064t/a,倍量替代4.128t/a;颗粒物上次替代出处: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0.004t/a,倍量替代0.008t/a;VOCs上次替代出处: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系统升级改造项目0.003t/a,倍量替代0.006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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