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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回收造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07-12 12:33:3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3115号

 

关于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回收造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废旧塑料回收造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89°3945.470″,北纬44°0351.571″。项目为扩建项目本项目原材料均为废塑料,主要来源于周边农田收集的废旧地膜、滴灌带,新建造粒生产线4条,建成后年生产再生颗粒料5000吨,产品主要用于本厂滴灌带生产。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20%。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的评价结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审查意见奇环审〔20239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滴灌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废旧滴灌带破碎、装卸、堆存过程及原料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粉尘;加热造粒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挤出机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风量16000m3/h,3个抽屉每个碳箱装碳33公斤合计装碳99公斤,充装时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非甲烷总烃所允许的最高允许放浓度(60mg/m3)。项目采用湿式破碎,废旧滴灌带堆放区设置为全封闭设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破碎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溢流入循环水池循环利用,不外排。废旧地膜、废旧滴灌带清洗废水全部排入厂区已建一座100m3防渗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清洗工序。设备冷却水排入循环水池自然冷却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择高效、低噪声设备,并安装吸声材料、围墙阻隔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废主要有废旧滴灌带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分拣废物、加工生产过程中清洗废旧滴灌带时产生的废渣及泥沙、电加热造粒工段废滤网、造粒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废气处理设施产生的废活性炭。分拣废物在厂区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清洗废渣及泥沙每月清理一次,集中收集后外运至项目区附近农田还田。残次品全部回收后,作为现有项目原料使用。废滤网及废活性炭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20m2),须委托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统处置,危废暂存间的设置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23)中有关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建立危废管理台账,制定危废管理制度,张贴对应的环保标识标牌。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为0.945吨。项目从奇台县晋鑫阳光公司拆除4条地膜生产线及已批不再建的6条地膜生产线减排量中分配(见附件)。

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712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倍量替代总量(吨)

污染物替代来源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原有总量指标(吨)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VOCS

0.945

奇台县晋鑫阳光公司拆除4条地膜生产线及已批不再建的6条地膜生产线

2022年5月

8.5766

7.6316

(说明:奇台县晋鑫阳光公司拆除4条地膜生产线及已批不再建的6条地膜生产线减排项目原有VOCS9.5,上一次替代(奇台县晋鑫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塑项目)后VOCS剩余8.5766,本次替代VOCS剩余量为7.6316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