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关于奇台县汇丰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再生颗粒、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07-12 12:32:09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州环评〔2023114号

 

关于奇台县汇丰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废旧塑料

回收再生颗粒、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的批复

 

奇台县汇丰农业节水有限公司

单位报送的《奇台县汇丰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再生颗粒、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奇台县汇丰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再生颗粒、滴灌带项目位于奇台县喇嘛湖梁新型工业产品加工园区奇台县汇丰农业节水有限公司院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9°39′58.332″,北纬44°3′36.216″。技改项目,利用厂区内现有建筑物、厂房及已经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滴灌带生产线20条,造粒生产线8条,废旧塑料清洗线8条,采用熔融挤出造粒技术,造粒生产聚乙烯颗粒10000t/a,年生产滴灌带6000t/a。原有环评生产规模设计为建设地膜吹塑生产线1条,PVC管材生产线4条,PPR管材和PR管材生产线4条,管件生产线8条,年产1万吨环保降解地膜、200万米管材、15万件管件;实际只建设1条地膜生产线,年产量为1500t,地膜生产线已拆除。《奇台县汇丰农业节水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回收再生颗粒、滴灌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后,原环评作废。项目投资1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75万元,占总投资的5.77%。

根据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3〕1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废旧滴灌带破碎采用湿法破碎,无组织废气采取加强通风等措施;废塑料加工过程中造粒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通过1套“局部密闭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CO)”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滴灌带生产过程中挤出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另1套“局部密闭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CO)”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滴灌带生产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挤出成型工序共用一根排气筒(DA002)排放。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更换频次为一年,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均不低于0.3米/秒。有组织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排放限值。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主要为废旧滴灌带清洗废水和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高效、低噪声设备,加强营运期间对各种机械的维修保养,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拉运统一清运处理;沉淀池污泥待生产季完成后统一清掏,泥土清掏后经板框压滤机压滤至含水率低于60%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外运填埋处理;残次品及边角料全部回收后,作为本项目原料使用;废过滤网收集后定期由厂家回收;废气处置装置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定期更换,采用专用密封包装袋进行包装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废润滑油经桶装收集后均暂存于厂区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核定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1.7t/a,总量指标由“奇台县汇丰农业节水有限公司管材、滴管管件和地膜生产项目”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替代。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