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3-00019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8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3〕16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DSA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3〕16号
关于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DSA工作场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DSA工作场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文明东路19号,拟在吉木萨尔县中医医院门急诊综合楼负一楼新建1处DSA工作场所,拟购置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用于影像诊断和介入治疗。拟使用DSA管电压125kV、管电流1000mA,属于Ⅱ类射线装置。项目总投资9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二、根据乌鲁木齐星辰汇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三、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应重视辐射环保工作机构及制度建设。成立辐射环境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做到有效管理,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操作制度、设备检修维护、人员管理、质量保证、台账管理等管理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应加强对射线装置及使用场所的安全与防护管理。射线装置及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应设置明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工作指示灯。职业人员和公众受附加有效剂量限值和约束值须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有关标准要求。
(三)应配备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并建立仪器检验制度、维护与维修、监测方案、安全防护评估等工作的备查档案和文字记录,以确保该项目的安全运行。
(四)应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再培训。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辐射防护管理规定,佩戴防护用品和个人剂量计,定期进行体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五)你院终止使用射线装置时,应事先进行清理登记,并作出妥善处理,不得留有安全隐患。
四、项目竣工后,应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和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至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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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昌吉州发改委,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
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乌鲁木齐星辰汇峰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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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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