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34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05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30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阜康焦炉尾气综合开发利用一期项目开工蒸汽锅炉改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230号
关于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阜康焦炉尾气综合开发利用一期项目开工蒸汽锅炉改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阜康焦炉尾气综合开发利用一期项目开工蒸汽锅炉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东二区晋商工业园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厂区内,地理坐标为东经88°27′.530″,北纬44°04′56.630″。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取得《关于新疆晋源能源有限公司阜康焦炉尾气综合开发利用一期项目开工蒸汽锅炉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阜环函[2019]90 号),该项目建设一台10t/h燃气锅炉仅作为焦炉尾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开工时提供蒸汽使用,后期蒸汽运行时通过甲烷化反应放热提供蒸汽用于天然气生产。项目试运行过程中由于阜康市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焦炉尾气供应不稳定,导致甲烷化反应时提供的蒸汽不满足生产需要,因此本项目对原有一台10t/h燃气锅炉增加运行天数,由每年运行10d调整至每年运行333d,每天24h运行。新增1台2t/h燃气热水锅炉作为生活供热的备用锅炉。备用锅炉仅在10t/h燃气锅炉检修保养或故障时启用,不与10t/h燃气锅炉同时启用,启用时限为20d。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锅炉主机、低氮燃烧器、热水循环泵等。项目总投资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8万元。占总投资的11.6%。
根据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烟气循环器”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m3。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无新增生活污水。锅炉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对各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后,项目厂界四周噪声衰减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离子交换树脂及检修时产生的废矿物油。废离子树脂由厂家更换后带回厂家处置;废矿物油为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至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该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1.02t/a。新增污染物排放需落实倍量替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分别为:颗粒物0.38 t/a,二氧化硫0.108 t/a,氮氧化物1.02 t/a;倍量替代削减量分别为颗粒物0.72 t/a,二氧化硫0.216t/a;氮氧化物2.04t/a。倍量替代削减量从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中解决,替代后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颗粒物剩余量116.96吨,二氧化硫剩余量17.442吨,氮氧化物剩余量10.9092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5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
颗粒物 |
0.76 |
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1年完成 |
117.72 |
116.96 |
|
二氧化硫 |
0.216 |
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1年完成 |
17.658 |
17.442 |
|
氮氧化物 |
2.04 |
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 |
2021年完成 |
12.9492 |
10.9092 |
(说明:2021年阜康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原有颗粒物总量指标117.72吨,二氧化硫总量指标17.658吨,氮氧化物总量指标12.9492吨,本次替代颗粒物剩余量116.96吨,二氧化硫总量指标17.442吨,氮氧化物总量指标10.9092吨,)
上一篇: 关于阜康市泰华煤焦...
下一篇: 关于发布《重点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