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0-00014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10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0〕4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阜康市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关于阜康市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危废暂存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阜康市晋商工业园区阜康市泰华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区东侧为原煤贮存场,南侧为厂区围墙,西侧为厂区输煤栈桥,北面为厂区精煤贮存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88°26'12"E,44°04'42"N。危险废物暂存间1间,配备地面防渗系统、导流槽、收集槽及供电、消防等设备。总占地面积40m2,年累计暂存1t废润滑油。工程总投资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占总投资的60%。
根据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结论,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0〕178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 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表5的限值标准。
(二)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距离衰减和隔声减振措施,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三)固废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废润滑油集中收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2013)中的标准。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危废暂存间地面全部做硬化防渗处理,进行场地施工改造。应采用专用贮存设施,内设泄漏液收集系统,设置导流槽、收集槽,阻断可能引起地下水污染的途径。
(五)环境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逐条落实。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监测计划。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应当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昌吉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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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州环境监察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阜康市泰华
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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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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