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2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25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2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白杨河中沟村至苇湖村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221号
关于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白杨河中沟村至苇湖村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农业供水管理站: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昌吉州阜康市白杨河中沟村至苇湖村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阜康市滋泥泉子镇,项目起点坐标为东经E88 °28′ 36.717″,北纬N44°11 ′ 10.398 ″,终点坐标为东经E88 °28′ 10.067″,北纬N44°16 ′ 48.665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防洪堤总长6.8km,其中左岸2.73km,右岸2.62km;新建排洪渠0.71km,河道清淤4.2km。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5.97hm2,其中永久占地6.27hm2,临时占地29.7hm2,占地类型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草地。项目总投资2464.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1万元,占总投资的2.48%。
根据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42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采取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运输车辆百分百冲洗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界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期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滋泥泉子镇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项目运营期无噪声产生。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弃土全部回填用于临时占地恢复,河道清淤垃圾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清运至阜康市生活垃圾填埋场。项目运营期无固废产生。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表土分层开挖、分层保存、分层回填;临时占地及施工迹地及时恢复,并播撒土著草种,逐步恢复生态;临时堆土区及堤防坡脚进行防尘网苫盖并播撒草籽,防止水土流失。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七、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上一篇: 关于昌吉市创建自治...
下一篇: 关于发布《重点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