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12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0-08 |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0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关于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年产 60 万吨逆流式干燥提质煤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昌州环评〔2022〕208号
关于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年产 60 万吨逆流式干燥提质煤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阜康市东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年产 60 万吨逆流式干燥提质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东一区,项目区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18'23.331",北纬44°08'37.969"。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依托原有新疆泰谷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旧址,总占地面积300亩,一期利用原有烘干炉设备2套,建设逆流式干燥提质煤项目生产线,年产干燥煤30万吨,主要包括:烘干车间(原有已建成)、原料仓库(原有已建成)、成品仓库(原有已建成)、供暖用2t/h天然气锅炉(原有已建成)、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等;二期新建提质煤生产车间1栋,烘干炉设备1套,提质煤生产线1条,年产干燥煤30万吨,原料仓3座、成品库房1栋等。主要工艺为原料煤(含水率:22%-26%)与天然气燃烧机的热风进入烘干机预热、蒸发、加热,经过烘干提质后的煤(含水率12%-16%)密闭输送至成品库房。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0万元,占总投资的4.8%。
根据新疆东方信海环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的审查意见(阜环函〔2022〕4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烘干设备天然气燃烧机加装低氮燃烧器,热风炉烘干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热风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大气发〔2019〕127号)中排放限值要求;供暖燃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昌州环委办发[2021]17号)中不高于50mg/m3的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通过原料仓及运输皮带均全封闭、全场道路硬化、道路定期洒水降尘、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轮清洗除尘装置等措施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净化后,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排放。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收集尘、生活垃圾及废机油。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除尘器收集粉尘回收利用,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不得形成二次污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建设与管理。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3.056t/a,二氧化硫0.27t/a,氮氧化物1.05t/a。按照倍量替代原则,需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6.112t/a、二氧化硫0.54t/a,氮氧化物2.1t/a。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从2021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削减量中解决(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量(t/a)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源基本情况 |
上次替代后剩余量(t/a)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 |
|
颗粒物 |
6.112 |
2021年阜康市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生活源) |
2021年拆除 |
17.964 |
11.852 |
|
二氧化硫 |
0.54 |
5.0409 |
4.5009 |
||
|
氮氧化物 |
2.1 |
2.1661 |
0.0661 |
上一篇: 关于做好自治州环境...
下一篇: 关于发布《重点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