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1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30 |
文 号: | 昌州环评〔2022〕207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新疆华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固废转化再生 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昌州环评〔2022〕207号
关于新疆华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固废转化再生
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华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华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固废转化再生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玛纳斯县塔西河工业园区沪霍线与平原林场一四分场公路交界西南方向450m 处,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东经86°20′47.768″,北纬44°13′19.626″,项目区东侧、南侧为空地,西侧为碳素厂,北侧为新疆石润盛合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项目租用租用玛纳斯县原华星钢构公司场地及2座厂房,建设年处理2万吨废电解质块生产线1条,包括酸化搅拌加热、固液分离、酸度调节、烘干和包装工序,新增1台4t/h的燃气锅炉。原料废电解质块主要回收范围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疆神火铝业公司、天山铝业等昌吉经营的铝厂,生产电解质粉和化渣助熔剂,另外会产生副产物氯化钠,均包装出售。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占总投资的2.5%。
根据乌鲁木齐众智安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审查意见(玛环审〔2022〕24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上料、原料破碎、原料制粉、物料烘干、配料、辊压预烘干、成品烘干及包装产生的颗粒物,调节滤液pH及盐酸储罐呼吸产生的酸雾,天然气燃烧产生的废气。项目破碎、磨粉、粉料包装工序在制粉车间进行,在破碎机、磨粉机和包装机进出口上方设置集气罩,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用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出,有组织粉尘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中表1电解铝厂电解质破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10mg/m3的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物料烘干和成品烘干采用管道天然气直接加热物料,烘干机烟气采用“低氮燃烧+袋式除尘器+碱液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配料和辊压预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由集气装置收集后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经一根15m高 排气筒(DA002)排出,有组织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均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限值不高于30、200、300mg/m3的要求。酸化和烘干工序采用蒸汽加热,天然气燃烧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二氧化硫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3中二氧化硫50mg/m3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满足《关于开展自治州2021年度夏秋季大气污染防治“冬病夏治”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不高于50 mg/m3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调节滤液pH工序、盐酸储罐大、小呼吸产生的酸雾在负压系统下经集气管道收集后(负压收集效率可达 99%)引入碱式喷淋塔处理后经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有组织及无组织废气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液分离工序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溶液、冷却水、喷淋排水均返回缓存罐回用于酸化或者酸度调节工序;燃气蒸汽锅炉产生的废水经锅炉自带的水处理和蒸汽回收系统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排入园区下水管网。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采取厂房隔音等措施降噪,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工作人员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废滤布,除尘器收尘;危险废物主要是实验室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检验废液、废包装材料、废试剂和废机油。废滤布经统一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除尘器收集粉尘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实验室检验过程中产生的检验废液、废包装材料、废试剂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 其他废物,产生行业为非特定行业,废物代码900-047-49,废物特性T/C/I/R),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建设单位应设置1座36m2的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的要求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倍量替代要求。本项目颗粒物年排放量为0.3248吨,倍量替代量为0.6496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0.7806吨,倍量替代量为1.561吨;二氧化硫年排放量0.1264吨,倍量替代量为0.2528吨。项目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倍量替代量均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15台)减排量中分配,替代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整治(15台)项目颗粒物剩余量为45.5264吨、氮氧化物剩余量为0.673吨、二氧化硫剩余量为7.598吨(见附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倍量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0.6496 |
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 2021年淘汰 |
46.176 |
45.5264 |
|
氮氧化物 |
1.561 |
2.234 |
0.673 |
||
二氧化硫 |
0.2528 |
7.8508 |
7.598 |
(说明:2021年玛纳斯县6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治(15台)原有颗粒物总量指标57.4吨,上一次替代(新疆石润盛合冶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工业硅废料回收再利用项目)后剩余46.176吨,本次替代颗粒物剩余量为45.5264吨;原有氮氧化物总量指标6.314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25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后剩余2.234,本次替代氮氧化物剩余量为0.673吨;原有二氧化硫总量指标8.61吨,上一次替代(新疆农夫基地玛纳斯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6.25万吨饮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后剩余7.8508,本次替代二氧化硫剩余量为7.59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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